宁国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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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141/202307-0001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科技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修订)》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宁科〔2023〕27号
生成日期: 2023-07-11 发布日期: 2023-07-1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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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科技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修订)》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宁科〔2023〕27号
生成日期: 2023-07-11
发布日期: 2023-07-11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修订)》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1 14:53 来源:宁国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相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修订)的通知》(宁政规〔20236号)文件精神,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宁国汽车产业研究院定向委托产学研合作实施细则》《宁国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宁国市农业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宁国市科技服务机构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11日



宁国汽车产业研究院“定向委托”

产学研合作实施细则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集聚合肥工业大学创新资源,着力推进我市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宁国汽车产业研究院做深做实,根据《宁国市-合肥工业大学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宁国汽车产业研究院建设协议书》和《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修订)的通知》(宁政规〔20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科创+产业”,聚焦全市主导产业重点领域技术难题,以关键共性技术突破、产品创新研发和创新成果落地转化为重点,壮大和培育地方特色产业,形成协同聚力的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牵引。聚焦问题导向,面向行业共性技术难题和产业发展面临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定向委托实施技术攻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坚持企业主体。“定向委托”产学研合作由企业提出技术需求,全程参与技术攻关,负责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坚持合力攻坚。政府部门牵头,充分调动企业、合肥工业大学积极性,共同推进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着力提升科技赋能能力,以高质量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

三、合作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的发展导向要求;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创新性研发,能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符合节能、环保、安全等有关指标要求,具有较大市场潜力;

3.技术水平先进,预期能形成较好的技术成果。

四、支持政策

对通过宁国汽车产业研究院达成的产学研合作(合作经费不少于30万元),纳入宁国汽车产业研究院定向委托产学研合作管理,给予合作经费3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五、工作流程

1.企业提出技术需求,科技局常态化受理;

2.科技局将企业技术需求及时推送合肥工业大学;

3.合肥工业大学针对企业技术需求匹配对应专家,定期来宁开展技术对接;

4.企业与合肥工业大学达成产学研合作并签订协议的,由科技局负责,给予合作经费5%的补助,用于产学研合作启动资金(合作经费大于可补助上限的,按照上限计算);

5.合肥工业大学利用启动资金开展技术攻关前期工作,形成相关研究基础和阶段性成果,由企业进行第一次评估;对通过评估的,企业按照合作经费的35%拨付合肥工业大学,科技局按照合作经费的10%给予补助(合作经费大于可补助上限的,按照上限计算);

6.合肥工业大学继续完成第二阶段攻关任务,由企业进行第二次评估,对通过评估的,企业按照合作经费的35%拨付合肥工业大学,科技局按照合作经费的15%给予补助(合作经费大于可补助上限的,按照上限计算);

7.待合肥工业大学完成全部攻关任务后,形成的技术成果,由企业组织实施成果转化。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资金保障。从每年400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切块300万元用于支持宁国汽车产业研究院“定向委托”产学研合作;政府补助资金,均先拨付至企业,资金到账3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拨付至合肥工业大学;支持、鼓励企业联合合肥工业大学依托“定向委托”产学研合作内容争取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科技局负责与合肥工业大学、企业沟通衔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合肥工业大学负责组织实施技术巡诊,开展合作项目技术攻关,确保合作经费合理使用;企业负责提出技术需求,确保合作经费及时拨付,配合开展技术攻关任务,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三)允许结题机制。为保障企业利益,赋予企业两次对技术攻关进展评估的权利,对未通过评估的,允许企业终止产学研合作,合肥工业大学参照项目结题流程处理。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参照《宁国市-合肥工业大学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宁国汽车产业研究院建设协议书》执行(至2025818日),若协议书续签,本细则自动延续。

 


宁国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宁国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修订)的通知》(宁政规〔20236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国市科技重大专项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汽车零部件、高端装备及耐磨铸件、电子信息、绿色食品、精细化工及新材料五大主导产业,坚持目标导向、集中资源、协同创新,支持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发重大创新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为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建设创新型县(市)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

 

  市科技重大专项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根据专家评审择优遴选项目和承担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宁国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科研信用记录良好。项目主持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为项目实施而正式聘用的人员,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截至申报时没有主持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同一项目已获宁国市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专家原则上从安徽省科技专家库中邀请。评审(论证)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审核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 

  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项目查重、信用记录比对等情况,市科技局研究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建议,经市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计划。

  科技重大专项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市财政资助不超过50万元。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市财政资助资金少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验收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进展或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或报批。

  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项目资金预决算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并追回结余市财政资金。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按任务书约定的计划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项目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或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市财政资金,3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6 个月后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的;

(五)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十二  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一次中期评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评估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具体验收程序与要求参照《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皖科资〔201933号)文件执行〕。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附则

 

十三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保密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宁国市农业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规范我市农业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省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国市农业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需求,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支持产业技术和应用研究,支持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为乡村振兴和社会进步提供科技支撑。

农业农村领域:支持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等研发、应用和推广,引领支撑农业绿色发展、转型发展、可持续发展,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社会发展领域:支持人口健康、科学教育、生物医药、医疗器械、资源环境、防灾减灾等社会民生领域技术研发,支持开展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应用,提升科技惠民能力和水平。

 

 项目申报及立项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宁国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协会,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或者技术优势,主要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核和推荐,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进行评审。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市科技局研究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建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计划。

 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立项后按项目实施周期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其中由企业承担的项目,承担单位投入应不低于项目资金总投入的60%

 

 项目实施及验收

 

  项目立项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目标任务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3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任务书项目总结财务收支决算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佐证材料等验收材料

第十  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工作小组,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验收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两种结论。

(一)材料齐全,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的,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二)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的,可给予结题结论。

第十  项目实施及验收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市财政资金,3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内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的。

(四)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宁国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科〔201916号)废止,科技特派员实施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宁国市科技服务机构评价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价体系,持续促进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修订)的通知》(宁政规〔202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目的

撬动服务机构创新资源,支持专业度高、责任心强、收费合理的机构做好我市科技创新服务。

二、评价流程

1.经服务机构自主申请,自愿纳入宁国市科技服务机构评价范围;

2.对接受评价的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入驻市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中心,安排专人实体化运营;

3.建立以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为核心的配合工作评价体系,由主管部门进行综合测评;

4.建立以服务过程、收费标准为核心的市场服务评价体系,由服务企业进行综合测评。

三、评价方式

每年年底前,由科技局组织自愿纳入评价范围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综合测评,每家服务机构通过PPT形式对照评价标准(附件1)进行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由局班子成员及各科室负责人进行配合工作评价体系的综合打分;随机邀请不少于30家企业代表参会,结合日常服务情况,进行市场服务评价体系的综合打分;对当年度因诚信等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且未妥善处理的,直接列入评价不合格行列;邀请派驻纪检组全程参与,现场汇总打分结果,并宣布得分情况。

四、结果运用

每年度公开发布宁国市服务机构测评结果,对测评排名前三的服务机构给予相关扶持奖励;对测评不合格的服务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提交整改方案;对连续两年测评不合格的服务机构不再纳入评价范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宁国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宁科〔202146号)文件不再执行,本细则由宁国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宁国市科技服务机构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类别

评价内容

评价权重

评价参考标准

得分

1

配合工作评价体系

服务高企申报情况

20

高新技术企业2分/家        高新技术培育企业1分/家

 

2

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情况

10

0.5分/家

 

3

服务科技成果登记情况

5

0.1分/个

 

4

服务企业技术吸纳合同登记情况

10

1分/个

 

5

是否入驻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10

——

 

6

配合开展入驻科创中心企业招引情况

10

5分/家

 

7

服务入驻科创中心企业活动开展情况

5

2分/次

 

8

提供有效招商线索

10

5分/条

 

9

市场服务评价体系

服务过程是否满意

10

——

 

10

收费标准是否满意

10

——

 

合计分

 

 

备注:根据自愿纳入评价服务机构数量,结合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可对评价参考标准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