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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302-00024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政策简明问答】《关于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2-17 发布日期: 2023-02-17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302-00024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政策简明问答】《关于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2-17
发布日期: 2023-02-17
【政策简明问答】《关于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17 09:43 来源: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问: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自2022年7月26日印发《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通知后,大大提升了我市的购房热情,同时对支持外来人员就业安家、大学毕业生就业安家、支持刚性及改善性购房需求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接到大量购房人、社会企业、开发企业反映的政策执行标准及申请补贴条件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调控决策部署,更广泛支持就业安家、支持刚性及改善性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宁国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若干措施》的若干事项重新明确了相关意见。出台了《关于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问:补充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将购置商业用房纳入补贴范围。
  《若干措施》中只对购买住宅房和公寓房纳入补贴范围,为促进商业性质商品房的去化,《补充通知》将购买商业房产也参照宁政办﹝2022﹞11号文件纳入补贴范围,根据购买人符合的相应条款享受对应财政补贴。
  2、关于企业员工团购的认定。
  对于“同一企业”的认定,考虑很多总公司下属众多子公司,员工常有内部调整情况,《补充通知》将同一集团或总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均认定为同一企业范畴,即总公司员工和子公司员工购房统一纳入同一企业团购范围参照宁政办﹝2022﹞11号文件给予补贴。
  如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鼎流体系统有限公司、安徽宁国中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司员工在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购买商品房,达到5户或5户以上的均可纳入同一企业员工团购享受团购补贴。
  3、对社保参保地的认定调整。
  《若干措施》中须在宁国本地缴纳社保才能纳入补贴范围,《补充通知》中考虑到部分外地规模性企业在宁国投资开办子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其工资仍在外地总公司发放,社保也在总公司属地缴纳,但长期在宁国子公司服务,在我市购房后由企业出具证明,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可以参照宁政办﹝2022﹞11号文件给予补贴。
  如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宁国注册了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子公司,上海总公司会派驻部分高层管理人员长期在宁国子公司进行管理,但其工资及社保仍在上海总公司进行发放和缴纳,对于这类人员在宁国购房,由宁国公司出具证明,报开发区管委会认可后,可以参照宁政办﹝2022﹞11号文件享受对应的购房补贴。
  4、外地来宁开办个体工商户购房问题。
  《若干措施》中规定外地来宁就业人员须在企业就业并缴纳社保后才能纳入补贴范围。《补充通知》中对一些外来人员在宁国开办个体工商户,其社保有的在原户籍地缴纳,有的以个人名义缴纳,对于这种情况,无论其社保在何地缴纳,就可凭在我市注册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购房手续,可以按照宁政办﹝2022﹞11号文件享受外地来宁就业安家的购房补贴。
  5、对社保参保期限的调整。
  《若干措施》中规定外地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在宁国就业购房,须在2022年度中缴纳满三个月的社保才能纳入补贴范围。考虑部分就业较晚的,无法在当年度满足三个月的社保,《补充通知》中规定取消了购房人在2022年度须缴纳三个月社保的时间限制,即2022年度在宁国有参保记录即可。同时,因政策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如在2023年度购房,则在2023年6月30日前在宁国有参保记录即可。  
  问:《关于印发支持房地产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22〕11号)有效期延期至什么时候?
  答:2022年7月26日印发的《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宁政办﹝2022﹞11号)执行时限为2022年12月31日,为进一步持续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将其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即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可对照政策内容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购房情况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宁国市住建局
  联系人:宁国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柯年芳
  联系电话:0563--4022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