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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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11708013U/202006-0002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生环办【2020】5号
生成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6-09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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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生环办【2020】5号
生成日期: 2020-06-09
发布日期: 2020-06-0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9 10:57 来源: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街道,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是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部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意义重大,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改革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全覆盖。根据《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宣环函﹝2020﹞4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实现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排查梳理我市全行业固定污染源基数。以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排污单位清单为基础,对2018年以来投运的排污单位进行摸排统计,形成全市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目前,已梳理确定全市固定污染源2252家。其中2017-2019年已核发的33个行业,清理整顿出707家要求在4月30日前核发,余下固定污染源1545家排污许可证要求在9月30日前核发。

(二)开展2017-2019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清理整顿。主要针对33个行业已发证的固定污染源进行排查整顿。经初步统计,我市33行业覆盖有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食品加工、方便食品制造、酒的制造、人造板制造、家具制造、纸浆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陶瓷制品制造、钢压延加工、汽车制造、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及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电力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治理业。目前,我市摸排梳理出707家,其中已核发排污许可证41家,不予发证160家,确定核发506家(其中重点管理17家、简化管理16家,登记管理473家)。

1、3月31日前。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重点及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申报工作(33家);各乡镇、街道,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登记管理类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网上申报登记工作(473家)。确保发证(登记)单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                       

2、4月30日前。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完成重点及简化类别排污许可申报及发证工作(33家);由各乡镇、街道、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负责,组织各辖区登记管理类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网上申报登记工作(473家)。确保发证(登记)单位发证率、登记率100%。                      

(三)做好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全面完成除33个行业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全部行业排污许可证发证登记工作。目前,我市共梳理出1545家固定污染排污单位。

1、全面排查。由各乡镇、街道,经开区(港口产业园)

管委会负责,全面排查1545家企业基本信息。3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市生态环境分局。

2.类别划定。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3月31日前划定类别,并负责重点及简化类别申报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负责,对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逐一通知到户,并组织各辖区登记管理类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网上申报登记工作。

3、时间安排及任务分工

1)7月31日前。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重点及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申报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负责,组织各辖区登记管理类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网上申报登记工作,确保发证(登记)单位发证率、登记率不少于60%。                              

2)9月30日前,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完成重点及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申报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负责,组织各辖区登记管理类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网上申报登记工作。确保发证(登记)单位发证率、登记率100%。         

二、分类处置要求

1、无整改情形类。对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发证条件的重点及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审核后,上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由各乡镇、街道、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督促企业完成网上申报登记工作,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企业进行抽查及审核。

2、禁止核发类。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者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无排污许可证仍然排放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处罚直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要求关停取缔的“三磷”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已经核发的应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

3、停产类。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应逐一通知到户,要求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纳入登记管理。

4、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对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暂不具备稳定达标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分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5、无总量指标类。对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重点及简化管理类的其许可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计算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从严确定。

6、“未批先建”类。“未批先建”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分局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7、其他整改情形类。总体上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第六十一条和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文件提出的“先发证、再到位”原则,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我市生态环境分局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8、登记管理类。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的),应逐一通知到户,要求其尽快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除外。

三、自查上报“回头看”

     1、10月29日前,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及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进行自查,确保所有固定污染源应发尽发。同时形成自查报告书面报送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11月30日前,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配合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我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及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开展“回头看”。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帮扶指导,明确责任分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涉及企事业单位多,摸底、排查、清理、发证等工作难度大,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做好政策解读,提供各项技术支持保障,对重点、难点企事业单位上门服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切实发挥属地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排查、宣传、信息上报工作。每周五将登记管理类排污许可网上申报登记工作开展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分局汇总。

(二)加大执法力度,做好闭环管理。要把生态环境执法作为排污许可制落实的重要兜底。市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证后监督检查,形成管理闭环。对未按时限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严厉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强整改期内的环境监管,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对超过整改过渡期限、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建议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禁“一刀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对排污单位的帮扶指导,既要依法依规监管,又要重视企业的合理诉求,对需要进行整改的,给予合理的过渡期,坚决禁止简单粗暴、一关了之、一停了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调度,强化责任监督。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各乡镇、园区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及申报工作进度,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排查不彻底、工作不力的,将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排污许可相关工作任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工作成效。为使各相关企业认识到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乡镇、街道、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深入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加强信息报送。市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与各乡镇、街道,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工作交流,及时解决各辖区企业在排污许可申报、登记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质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