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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712-00278 组配分类: 专项规划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专项规划】宁国市“十三五”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规划 文号: 宁安监健〔2016〕135号
成文日期: 2017-01-12 发布日期: 2017-01-12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712-00278
组配分类: 专项规划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专项规划】宁国市“十三五”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规划
文号: 宁安监健〔2016〕135号
成文日期: 2017-01-12
发布日期: 2017-01-12
【专项规划】宁国市“十三五”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规划
发布时间:2017-01-12 00:00 来源:党政办公平台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时期的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按照宣城市安全监管局《宣城市(2016-2020年)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规划》(宣安监健〔2016〕122号)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总体部署和“健康中国”建设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群发性职业病事件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职业病防治基础体系建设和职业健康监管,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我市职业病防治水平。

(二)基本原则

  1.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用人单位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改进生产工艺、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加强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用人单位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认不清风险、想不到后果、风险管控不到位”、职业病防治基础薄弱等突出问题。
  3. 突出重点,加强监管。重点解决尘肺、急、慢性中毒、噪声聋等我市目前对劳动者危害相对比较严重的职业病。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4. 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和属地监管的职责分工,强化职能履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5. 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和政府职业健康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形成用人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全面参与和社会广泛监督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格局;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病危害分类监督管理体系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标体系;基本实现粉尘和毒物等主要职业病危害的有效控制。

2.具体目标

①到2020年,高危粉尘与髙毒物品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率100%;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率达到100%;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现状评价率达到95%;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到100%;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和公告栏设置100%;个体防护用品配备100%;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率达到85%以上;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到符合基础建设标准要求。

②到2020年,除高危粉尘与髙毒物品行业外的的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到符合基础建设标准要求;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到基础建设基本要求;3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到基础建设最低要求。

③到2020年,全市创建符合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标准企业达到10家以上。

④《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依法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要增强职业病防治观念,严格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定责任,依法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依法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强化管理和考核,层层落实职业病防控责任。

2.依法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用人单位依照法定要求制定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依法落实职业病前期预防制度。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企业必须履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等法定义务,把住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关。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

4.依法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通风除尘、排毒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依法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

6.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7.依法履行职业健康培训义务。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和法律法规知识,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二)强化职业健康监管

1.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工作。强化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职业病防治工作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职业健康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的工作责任制,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总体要求,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在我市的进一步落实,实现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管的有机结合,实现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2.继续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通过基础建设活动,实现用人单位每个接触危害岗位和环节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到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3.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专项检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采用明察暗访、双随机等手段,推进企业落实“三同时”制度,监督企业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4.大力开展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实施公开、公正和公平执法。针对我市市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小微型规模和耐磨、铸造、橡胶密封件、汽车零部件、活性炭、危化、非煤矿山、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农民工和劳务派遣等高风险人员的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对存在作业场所环境恶劣、拒不落实整改指令、拖延疑似病人诊治等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企业,将依法严肃予以查处。

5.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矽尘、电焊烟尘、水泥尘、苯、铅、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为防治重点,深入开展耐磨、铸造、橡胶密封件、耐火材料、陶瓷、金属制品、印刷、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制定准入和退出政策,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及关闭退出,逐步淘汰职业病防治落后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

6.加强监督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摸底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分批对我市重点企业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测,指导企业识别、掌握和科学评估职业病危害键控制点,推进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并以此进一步摸清我市职业病危害现状,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供法定依据,提升监管技术水平,确保监管职责履行不缺位、不越位。

7.完善群体性职业病事件预警预报体系。建立体检机构、检测机构异常信息上报制度,要求有关机构对群体性人员体检结果异常、现场检测严重情况及时报告安监、卫生部门,主动提前介入异常情况处置。建立与职业病诊断机构信息通报机制,加强沟通,及时掌握我市职业病诊断情况,特殊情况下,加强协调处理。畅通职业病举报投诉途径,完善职业病举报投诉信息查核制度,明确处理时限,稳妥处理,化解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职业卫生专家队伍和机构建设

  1. 加强职业病防治专家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依托现有的“宣城市职业病防治专家库”,加强与宣城市职业病防治专家联系和协调,根据需要,适时制定和细化我市职业病防治专家选用条件、程序、使用、考评、更新和分类管理要求,适时建立和完善我市职业病防治专家组,切实发挥职业病防治专家在职业病防治政策制定、监督执法、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2.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依法加强来宁开展业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提高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服务能力和质量,满足我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求。按照宣城市安监局要求,指导我市未达到乙级资质认可条件的单位申报乙级服务机构资质。

(四)建立职业信息共享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1. 加强职业病防治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建立安全生产、卫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业病防治责任部门之间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和共享的机制,明确信息互通和共享的方式、方法和具体要求,充分发挥互通和共享信息在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监控和预测预警中的作用。

   2.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黑名单”制度。探索综合运用财政政策、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等手段推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法。依据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事故调查等掌握的情况,按照上级的统一要求,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黑名单”制度,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严重、防护条件恶劣、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发改委、经信委、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通报。

(五)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和教育

  1. 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创新“《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载体,大力宣传“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和“健康中国”建设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弘扬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爱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良好文化,增强全市职业病防治意识。
  2. 加强职业病防治分类培训和重点培训。抓好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的分类培训和考核工作,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水平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

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完善宁国市各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共同研究、决策、部署和行动,构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社会之间紧密配合的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争取财政支持力度,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人单位要根据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职业病防治相关的工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及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三)加大监管力度

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沟通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安监、发改、住建、卫计、环保等部门应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职业病危害监管与治理。

四、实施目标考核,定期评估规划落实情况

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辖区(园区)或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规划阶段性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将规划要求的各项指标、任务分解细化,明确分工和具体配套措施。针对规划实施情况,并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加强规划落实情况的自查和总结,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并开展规划落实情况的阶段性检查、总结和评估。2018年,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督促规划的顺利实施,2020年,组织开展本规划实施效果的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