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霞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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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25543467L/201809-00086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仙霞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印发《仙霞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仙政字〔2018〕45号
成文日期: 2018-08-07 发布日期: 2018-08-07
索引号: 11341702725543467L/201809-00086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仙霞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印发《仙霞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仙政字〔2018〕45号
成文日期: 2018-08-07
发布日期: 2018-08-07
关于印发《仙霞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7 00:00 来源:仙霞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村、镇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镇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制定《仙霞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8年3月30日

 

 

仙霞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单位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单位国家资产控制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监督检查等。
    第1条 为明确实物资产业务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实物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维护单位实物资产安全、完整,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实物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
    1、实物资产购置/投资预算的编制、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2、实物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3、实物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4、实物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5、实物资产的取得、保管及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3条 单位分管副镇长职责
    1、对实物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审核;
    2、负责金额1千元以下固定资产,以及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采购计划的审批;
    3、负责对单位实物资产重大工作事项进行决策。
    第4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1、制定实物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
    2、负责单位实物资产的统计报告、清查核查等工作;
    3、组织好单位实物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4、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构建、调拨、转让、报废等工作;
    第5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职责
    1、参与单位实物资产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2、指导本部门工作人员做好实物资产付款、账务处理等工作。
    第6条 会计人员职责
    1、登记实物资产总分类和明细分类账簿;
    2、对实物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3、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实物资产清查工作。
    第7条 实物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职责
    1、组织编制本部门实物资产的使用申请和使用计划,向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实物资产的调拨、使用、维修、处置申请;
    2、组织做好实物资产的保养、报废、转移、处置等工作。
    第8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与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2、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3、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4、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9条 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1、土地、房屋建筑物;
    2、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即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3、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即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4、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5、其他资产。
    第10条 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11条 单位要求配置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第12条 单位资产租赁程序:
    资产租赁年租金在2万元以下的,由镇长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资产租赁年租金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存量资产状况,提出资产租赁计划,填报“宁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报镇长审核。
    2、镇长对租赁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3、市财政局对资产租赁事项进行审批。
    4、经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租赁计划,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未经批准的,不得将资产租赁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13条 实物资产责权单位
    1、资产管理部门为实物资产的管理部门;
    2、使用部门为实物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护部门;
    3、财务部门为实物资产的各类账务处理部门。
    第14条 实物资产预算审批
    1、实物资产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提出,经镇长审阅,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单件价值在1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镇长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单件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使用部门填报《宁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由镇长办公会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
    3、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当年已批准但未安排资金的资产购置计划,下年度再次申请预算时,可不再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4、单位需要对财政部门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调整的,预算批准前,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定;预算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15条 实物资产的采购或大修按照单位采购相关制度执行。
    第16条 实物资产报废和出售审批
    1、使用部门根据实物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提出报废或出售申请;
    2、预计金额在1千元以下的实物资产报废或出售,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预计单件价值在1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镇长办公会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单件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由镇长办公会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17条 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依法采购。
    第18条 超越授权范围内的实物资产业务,经办机构和经办人有权拒绝,并及时向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19条 实物资产的使用应遵循因公、规范、安全的原则,规范操作,安全运行。
    第20条 实物资产应建立实物资产账和统计台账,坚决杜绝账外资产,对于暂时无法入账的实物资产,应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
    第21条 使用者在领用低值易耗品等物资时,须在台账中进行登记,使用者离职时,所用物资应当按规定交回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22条 固定资产、其他物资使用者单一的,该使用人即为保管人;使用者为某一部门的,该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为保管人;使用者为一个部门以上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为保管人。
    第23条 保管人应维护实物资产完好,发现实物资产丢失、报废、短缺、毁损及其他不能正常使用情况的,应及时向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24条 实物资产保管人员发生变更时,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资产盘存、交接等工作。
    第25条 每年末对实物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确保实物资产账与财务账、设备卡片、实物均保持一致,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26条 在实物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有权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1、未按规定使用、管理实物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2、隐瞒实物资产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擅自处理实物资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
    4、以各种名目侵占单位实物资产或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第27条 实物资产清查是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实物资产进行清理和检查,并与固定资产账务、物资台账核对。
    第28条 实物资产清查范围
    1、使用权归本单位所有的实物资产;
    2、单位租借的资产,在清点时应单独摆放;
    3、单位对外出借、出租的资产必须列明清单,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盘点。
    第29条 实物资产清理程序
    1、由单位分管副镇长、财务人员、资产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具体负责清查工作;
    2、由资产清查小组对本单位拥有的实物资产进行清点,填写《实物资产清查盘点表》;
    3、将盘点项目与固定资产账、物资台账进行核对,填写《实物资产清查盘亏/盘盈明细表》,并在此基础上完成清查报告,报请清查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4、按照管理权限上报资产管理部门、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5、固定资产清理结果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30条 实物资产报告应写明实物资产清查盘点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对盘亏、盘盈的实物资产,务必分别逐项说明产生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第31条 清点后的实物资产不得随意变更存放地点。
    第32条 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应于每年年末对单位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一次,以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33条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实物资产清查:
    1、因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2、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3、单位使用实物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4、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34条 在实物资产清查中,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给国家财产造成各种损失的,必须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35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物资产,可申请报废:
    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
    2、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继续使用无法满足保证质量要求,且易发生危险的;
    3、主要结构或部件损毁,维修费用过大,不如报废后更新经济的;
    4、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实物严重破坏,无法修复或丢失的;
    5、能耗高、效率低、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无继续利用改造价值的;
    6、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
    第36条 实物资产报废申请程序如下:
    1、由资产使用部门对拟报废实物资产进行清点和检查,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报废申请表》;
    2、资产管理部门接到报废申请后,会同财务部门、使用部门组成的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对不符合报废标准的实物资产予以剔除;
    3、资产管理部门对专家组鉴定通过后的报废资产进行清点和审查,查明和分析资产报废的原因和责任,报废申请表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镇长办公会审批;
    4、经批准后,资产管理部门对实物资产进行处理,处理后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财务部门;
    5、财务部门依据报废申请和资产处理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37条 报废申请单应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审批人留底备案;一份作为执行报废工作的授权证明,一份交财务部门。
    第38条 报废实物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第39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物资产,可进行出售:
    1、实物资产未使用,或不再继续使用、长期闲置的;
    2、实物资产使用时间长,损耗严重,修理后性能无法达到正常使用标准的。
    第40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41条 实物资产出售审批程序
    1、资产管理部门对拟出售实物资产进行清点和审查出售申请,报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2、资产管理部门将审批通过后的出售申请及相关材料,以文件形式报镇长办公会审批,并对出售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已使用时间,现状等内容进行说明;
    3、属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要求评估的,资产管理部门邀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价格作为实物资产出售的有效依据。
    4、依法进行实物资产出售,资产管理处对实物资产出售的最终价格进行备案;
    5、财务部门根据资产出售申请,出售相关票据和收款,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42条 资产处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43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物资产,可进行出租:
    1、连续停用1个月以上且技术状况完好的实物资产;
    2、未连续停用,但使用率不高的实物资产。
    第44条 实物资产出租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出租原则上应首先满足单位内各部门需求,单位内部无需求时,方可对外出租。
    第45条 单位出租实物资产,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出租所形成的收入应列入单位财务部门专项账户。
    第46条 实物资产捐赠必须报乡长办公会审批,并限于公益性和救助性捐赠。
    第47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调拨时间、地点、名称等信息,经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调拨手续。
    第48条 未经批准,不得将实物资产对外出租、出售、对外投资、提供担保等。
    第49条 单位重大实物资产处置,应采取集体审批制度,并做好集体审批记录。
    第50条 实物资产处置中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51条 实物资产处置取得收益全额缴入市非税收入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