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政府
宁政规〔2017〕1号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限制燃放的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东至东津河、104省道、老虎山,南至皖赣铁路(坞村公墓除外),西至千秋路、双龙路、牛头山公园以东,北至三津大桥。
二、除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和清明节、中元节及冬至外,其它时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市范围内的所有车站、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文物保护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全年禁放。
四、重大节日及本市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活动主办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积极主动配合限放工作,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带头执行本通告。
七、电子礼炮的施放管理,参照本通告执行。
八、本通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5月17日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印发
关于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的指导意见
(试 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限放工作深入开展,破解城区市民随意燃放烟花爆竹难题,严格依法办案,现就规范办理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法律适用及量裁标准:
1、对于仅燃放一卷“小鞭”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属于一般情形的,处300元罚款);
2、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包含“坐炮”或是两卷以上“小鞭”,且“坐炮”、“小鞭”总数不足5卷(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五到七日行政拘留;
3、燃放的烟花爆竹“坐炮”、“小鞭”数量总数在6卷(个)以上10卷(个)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八至十日行政拘留;
4、燃放的烟花爆竹“坐炮”、“小鞭”数量总数在11卷(个)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十一至十三日行政拘留。
5、案件调查过程中查明涉及阻碍执法的、提供虚假证言的,均上提一个幅度予以处罚,并且对于阻碍执法、提供虚假证言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6、对涉案的打火机等点火工具,查明系违法嫌疑人本人所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条款予以收缴。
7、案件调查中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依据上述处罚幅度依法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
二、证据参考标准:
1、物证: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点火工具进行证据保全,调查后依法予以处理。
2、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明案件发生的经过,要问明燃放的原因,燃放烟花爆竹的数量,燃放的过程,燃放人是否为其一个人,是否有共同违法嫌疑人以及烟花爆竹的来源。
3、证人证言:询问要素同询问违法嫌疑人,证明案件发生的经过,要问明燃放的原因,燃放烟花爆竹的数量,燃放的过程,燃放人是否为其一个人,是否有共同违法行为人。
4、勘验、检查笔录:通过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固定燃放后残留地面的烟花爆竹残留物的情况。若燃放现场已经打扫的,需要找到打扫燃放现场的人制作询问笔录作为证人证言。
5、违法嫌疑人有无前科劣迹情况,作为是否适用从重处罚的依据(没有前科劣迹的也要附有已经查询的证明材料)。
6、违法嫌疑人的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信息,责任年龄。
7、在案件调查当中查明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以上指导意见由法制大队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法制大队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