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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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02730007167Y/201907-0005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乡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农村工匠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 宁公管〔2019〕22号
成文日期: 2019-06-29 发布日期: 2019-06-29
有效性: 已失效
索引号: 12341702730007167Y/201907-0005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乡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农村工匠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 宁公管〔2019〕22号
成文日期: 2019-06-29
发布日期: 2019-06-29
有效性: 已失效
关于印发《关于乡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农村工匠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9 00:00 来源: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宁国市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宁办发〔2018〕15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全市乡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现将《关于乡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农村工匠库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乡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2、关于建立农村工匠库的指导意见

 

                                                                2019年6月28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关于乡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乡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宁国市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宁办发〔2018〕152号)《关于印发<宁国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审批权限><宁国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及货物和服务项目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宁财〔2018〕159号)精神,现就乡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成立组织机构

   各乡镇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对本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负总责,依法依规做好交易组织与管理工作。领导组下设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交易中心)和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乡镇交易中心要求配备至少2名工作人员。

   二、规范交易场所

   乡镇交易中心整合已有场所,设置独立的开标室、评标室、档案室等功能区域及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配备电脑、打印机、摇号机、投影仪(LED显示屏)等必要办公设备。

项目少的乡镇(街道)可与就近其他乡镇(街道)签订共用场所协议,利用其他乡镇(街道)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小额项目交易。

   三、明确交易范围

   按照《关于印发<宁国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审批权限><宁国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及货物和服务项目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宁财〔2018〕159号)规定,乡镇交易中心服务范围为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及网上商城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四、规范运行程序

   完善信息发布。乡镇交易中心活动,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之外,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应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栏、政务(村务)公开栏等相关媒体和场所同步发布。

   建立内控机制。乡镇交易中心要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各环节管理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质疑投诉,实现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化操作。

   各乡镇(街道)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工作。

 

关于建立农村工匠库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根据《宁国市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宁办发〔2018〕152号)《关于印发<宁国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审批权限><宁国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及货物和服务项目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宁财〔2018〕159号)精神,现就建立农村工匠库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入库条件

   在各乡镇(街道)长期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具有一定业绩和施工经验,具备相应的施工技能,必备的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具有独立完成承包项目的经济能力,且具有良好信用的自然人、施工队伍、施工企业等。原则上自然人、施工队伍为本乡镇(街道)人员,施工企业为本市注册企业。

   二、参与范围

   对于 30万元以下的,安全系数低、工艺简单、施工难度小的农村环境整治、植树造林、清淤疏浚、村内道路等小额涉农项目允许符合要求的农村工匠参与竞争承接。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入库管理

   严格审查。各乡镇(街道)负责建立所在乡镇(街道)的农村工匠库。符合条件的农村工匠自行申请,经所在村(社区)预审,报乡镇(街道)审定。工匠数少的乡镇(街道)可与就近其他乡镇(街道)签订共库协议,共同建立农村工匠库。

   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与农村工匠签订《农村工匠入库协议书》,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农村工匠对所承揽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等负总责,入库工匠应办理建筑工程相关人身伤害意外险等相关保险,降低安全、履约等风险。乡镇(街道)需向农村工匠收取入库保证金,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确定。

   备案管理。各乡镇(街道)应对农村工匠为承建方的项目做好施工前登记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注销备案的工作。

   四、保障机制

   建立考核机制。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农村工匠库考核机制,加强交易活动、人员履约、施工过程等工作的监管,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严禁入库农村工匠出租、转让、借用竞争资格。对未按规定进行施工,不配合乡镇(街道)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等行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库资格、不予退还入库保证金,直至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加强组织培训。各乡镇(街道)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入库农村工匠培训,重点学习施工质量、安全防范等内容,切实提高农村工匠的职业道德修养、安全施工技能、管理水平等各方面的能力。

   各乡镇(街道)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农村工匠征集及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