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国市招商局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2 00:00
来源:宁国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宁政[2016]3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1、提请市政府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2、代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报请市政府批复的规划等重大事项;
4、本局制发或牵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5、其他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事项。
其中:前款1、2、3项按照《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审查程序办理。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第四条 承办科室及相关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准备以下材料:
1、需要审查的决策事项内容及相关背景材料;
2、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件;
4、其他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 招商局工作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权限审查主要包括: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
2、是否符合本局法定职责;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程序审查包括:
1、对涉及经济社会影响面较广、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是否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
2、对涉及较多利益关系人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是否依法采取听证、告知等程序;
3、是否超出法定期限;
4、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要求。
第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内容审查包括:
1、是否超越上位法规定;
2、对涉及管理相对人或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问题,是否采纳各方合理或多数统一的意见;
3、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一致。
第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1、书面审查;
2、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3、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4、组织本局法律顾问和专家学者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
合法性审查需要提交本局法律顾问审核把关的,法律顾问审核后应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在重大决策事项提交会议讨论或者办文说明中,应当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相关科室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机制、内部运行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的问题。
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只供本局内部使用,除按程序应报送有关部门外,对外不予公开,不得私自外泄。
第十四条 未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或未履行配合职责,导致重大事项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追究问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