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溪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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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溪街道政府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02 00:00 来源:汪溪街道办事处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宁国市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街道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市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依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责任落实的原则,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宣政〔2006〕7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宁国市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