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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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自然资规〔2023〕293号
生成日期: 2023-08-23 发布日期: 2023-08-23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3 08:52 来源: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国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自然资规〔2023293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局各科室、二级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做好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 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改价格规〔20162559 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19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工业类项目不动产登记费的政策。

二、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要求,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申 请登记时如实填写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属于小微企业的,应填写《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再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

三、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四、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宣传告知工作,要在不动产登记大厅清晰、准确公开相关政策,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明确告知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并将告知内容纳入询问笔录,切实尽到告知义务。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国市财政局  

20238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