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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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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务公开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负责开展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及政务公开网维护等工作。

    第二条  各科室、二级机构、分局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第三条  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在正式发布前,应认真校对和审核;经审核后,信息方可在政务公开网上传,未经校对和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四条  建立健全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拟公开发布信息的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二级机构、分局信息公开联络员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渠道的初步意见;

    (二)各科室、二级机构、分局主要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

    (三)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六条  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七条  建立完善的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归档制度。所有上传信息经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后,要做好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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