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我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二、文件的公开属性包括三种情况:
(一)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三)不公开。
三、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全部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四)转发类公文的公开属性根据原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原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