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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社局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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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加强人民群众对人社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一、适应对象

        宁国市人社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投诉内容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用电话或书面等形式进行投诉。

        1、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2、政务公开内容不完整,避重就轻,或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3、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5、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6、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沓、推诿、扯皮的;

        7、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8、对投诉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9、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对前款规定的投诉应当在违纪违规行为发生后30日内提出。

        三、投诉受理

        1、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群众投诉。

        2、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转交有关单位或科室处理,承办单位要将处理结果分别向转办单位和投诉单位或个人予以回复。

        3、对被投诉者的调查实行分级办理,涉及各科室、分局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或成员的问题由统计局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四、处理办法

        对个人违纪违规行为可以视情况作出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辞退或给予纪律处理。若在一年内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一次诫勉谈话;两次调离现任工作岗位;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解聘现任职务或按法定程序予以辞退;违反政纪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单位违纪违规行为可以作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的处理。若在一年内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一次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两次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局通报批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对投诉者打击报复的,从严处理。

        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而被投诉的,由被投诉单位或科室派员上门向投诉者进行说明情况,进行解释或赔礼道歉。

        对投诉失实的,被投诉单位负责人应向投诉者进行解释,澄清事实。 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对投诉处理结论不服的,可向宁国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纪委申请复查。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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