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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41702000111222F/202006-00083
  •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06-04
  • 发布文号

    宁政办秘〔2020〕55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已失效
  •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管理的通知
  • 浏览次数

    1814次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4 16:34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18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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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皖国土资〔2018〕54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19〕85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认识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实施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贯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识。
  二、进一步强化核实整改措施
  要结合“三调”初步成果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比对分析,对永久基本农田属性发生变化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按照“即可恢复、工程恢复、不可恢复”三种类型分类登记,提出分类处置措施,在“三调”最终成果发布前,对“即可恢复”类在确保达到永久基本农田标准的前提下恢复耕种;对“工程恢复”类制定具体工程恢复措施,有序恢复耕种;对“不可恢复”类要按要求做好调出补划前期工作,在“三调”成果公布后,根据国家核实整改工作要求陆续调整补划。
  三、进一步增强执法监管力度
  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禁止在基本农田上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绿化苗木;对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乡镇、街道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引导,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各乡镇、街道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四、进一步落实工作联动责任
  各乡镇、街道是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核实整改和加强保护的具体措施,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管,对流转用途会造成耕作层破坏的应坚决予以制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永久基本农田现状核实情况,按照问题清单,提出分类处置建议,编制整改补划方案,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好高标准农田项目和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项目建设,提升基本农田质量,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恢复耕种工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结合自身职责,履职尽责、求真务实,凝聚起全社会保护耕地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构建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2020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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