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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宁国市加强水上旅游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加强水上旅游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上旅游资源,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为指导,不断强化和规范水上旅游项目经营管理秩序,不断提高水上旅游活动安全保障系数,不断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水平,全面促进我市全域旅游提速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水上旅游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托水资源开展的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旅游经营性活动。包括水上游览观光、漂流、水上降落伞(拖伞、滑伞)、冲浪、赛艇(摩托艇、皮划艇、快艇)、帆船以及其他各类水上旅游经营项目。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旅游活动,以及城区涉水休闲游乐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三、规范申报程序,强化安全监管
(一)项目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以下程序申报:
1. 由项目业主提出项目申请和初步规划设计方案,经属地乡镇(街道)同意后,由市文旅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旅游发展相关规划进行初步项目评估,并提交市项目委员会预审。
2. 依法办理项目备案、规划方案评审、环评、水保、洪评、安评、开工许可等手续。
3. 项目完工后,由市文旅局牵头组织交运、水务、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等相关单位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该项目经营单位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 项目业主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项目申请和初步规划设计方案。
2. 项目业主报发改、水务、文旅等职能部门依法办理备案、环评、安评等手续后,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审查验收。
(三)分类监管水上旅游项目安全经营:
1. 季节性水上旅游项目。项目业主每年开始运营前,应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告,由乡镇(街道)联合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通过安全检查后开始运营。
2. 非季节性水上旅游项目。由市文旅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度对该项目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达标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运用通报曝光、行政处罚等手段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经营,对有重大安全隐患而不达标的予以关停。
(四)此前运营的水上旅游项目:按此办法在三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否则将视为手续不齐,暂停经营活动。未经综合考评验收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
四、强化协同配合,落实三种责任
按照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的原则,建立经营主体、乡镇(街道)与市直部门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一)经营主体责任
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经营活动,提升服务质量,配备充足、有效的安全设施和相应的信息化设备,确保水上游乐设施安全运行和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禁止水上运动休闲项目运营中的废水、废油等废弃物外排污染环境。
(二)乡镇(街道)属地责任
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对水上旅游项目是否符合本辖区土地、旅游等相关规划,以及各项手续是否合法完善等进行审查,并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若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需落实做好地质灾害隐患防范日常巡查工作,确保安全运营。
(三)市直相关部门主管责任
市文旅局、发改委、应急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水上旅游项目的监管服务工作,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实施各类检查验收活动,确保全市生态资源优质高效利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水上旅游项目综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旅局(简称水上旅游项目综合管理办),负责牵头全市水上旅游项目评估、综合验收、安全检查等工作。
(二)严格履行职责。各乡镇(街道)和市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主动作为,相互配合,尽快制定符合水上旅游项目开发、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抓好落实。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即整改,跟踪落实,确保水上旅游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严肃执纪问责。对失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对发生较大及以上水上旅游安全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规规定,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