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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9-02-01
  • 发布文号

    宁政办〔2019〕5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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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国市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01 12:31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12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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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国市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21       


宁国市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

绿色发展实施方案

 

生猪产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产业,生猪产品供应事关人民群众的生活,事关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为推动我市生猪产业绿色发展,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农牧发〔20166号)及《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1815号)精神和绿色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绿色健康发展理念,按照市场主导、总量控制、规模调整、转型升级的总思路,以优化产业布局、调整规模结构,转变生产方式,提高养殖水平为重点,以促进生猪产业升级,实现绿色发展为目标,建设现代化、规模化、全封闭、可循环、无污染的生猪产业。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关停退养一批、分类整治一批、升级改造一批的工作要求,逐步关停存栏500头以下养猪场(户)和散养户;不再新增存栏2000头(或年出栏5000头)以下规模养猪场数量;对现有存栏2000头(或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规模养猪场(户)进行分类整治;鼓励存栏2000头(或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升级改造。提高生猪养殖准入门槛,按照一律不允许违规新建生猪项目、一律不允许在禁养区复养、一律不允许违法违规养殖要求规范养猪行业,在适养区内新(扩)建养猪场,须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达到环保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符合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场建设要求。力争用五年时间,实现规模养殖比重达80%,适养区内养殖量占养殖总量的80%,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调整生猪养殖区域布局。

依据环境承载能力,在2016年已划定禁养区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范围,调整生猪养殖布局。禁养区全面禁养。2016年已划定禁养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在此基础上增加禁养区范围包括农村中小学校周边500米和高速公路(宣城宁国千秋关高速、宁国绩溪高速、宁国广德高速)、国道(G329)、铁路(皖赣铁路)两边500米内范围。巩固2017年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停或拆除成果,对优化调整后的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户)要限期关停或拆除。限养区全面整治。优化限养区范围,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划入限养区,对限养区一律不再增加养殖场(户)数量和生猪养殖量,分类整治限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实现限养区内无养殖污染排放目标。适养区全面提升。禁养和限养区外为适养区,根据适养区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达标情况,加强规模养猪场设施改造,提升养殖水平,实现生猪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加大分类整治力度。

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养殖场(户)分类整治,引导50头以下的散养户逐步退出养猪行业,严格存栏50—500头养猪场(户)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达标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罚,逐步关停存栏500头以下养猪场(户)。

1. 禁养区范围内养猪场(户)立即关停或拆除,实现禁养区内不留一个养猪场(户)、一头生猪。关停或拆除工作要在20196月底全面完成。

2. 限养区内有合法用地手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保达标的养猪场(户)要进一步优化设施,但不得增加养殖量;有合法用地手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保不达标的养猪场(户),要限期治理,未按期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达标的养猪场(户)要予以关停或拆除;无合法用地手续,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保不达标的养猪场(户)一律予以关停或拆除。

3. 适养区内有合法用地手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保达标的养猪场(户)要积极升级改造,创建标准化示范场;有合法用地手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保不达标的养猪场(户),要限期治理,未按期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达标的养猪场(户)要予以关停或拆除;对无合法用地手续,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保不达标的养猪场(户)要予以关停或拆除。

4. 对在分类整治过程中,有合法用地手续被关停的规模养猪场,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在适养区内申报新建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养猪场(小区)。

(三)大力推进绿色健康养殖。

1. 全面禁止泔水喂猪。为做好非洲猪瘟等生猪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根据农业农村部第64号公告要求,全面禁止泔水喂猪。加强泔水源头和转运环节管控,严禁外地泔水和本市餐饮经营单位、食堂泔水流向养殖环节,推行绿色健康养殖模式,指导养猪场(户)进行科学饲养。各地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泔水养猪情况进行摸排和检查,对发现使用泔水喂猪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拒不改正的养猪场(户),因发生疫情须扑杀生猪,如查实属于泔水喂猪的,取消财政扑杀补助。

2. 提高自繁自养水平。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养猪场要持续开展优良品种选育和种猪生产性能测定,逐步实现自繁自养的目标。

3. 提升规模养殖水平。加快生猪养殖场栏舍智能化控温、自动喂料、防疫消毒、粪污集中收集处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改造和完善,提升养殖场设施化装备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开展生猪活体储备。加强养殖场规范化管理,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要求,加快推进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

4. 加大粪污治理力度。在适养区内新(改、扩)建生猪养殖场(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粪污集中收集处理设施。采取异位发酵床处理的,粪污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85%;采取猪--粮(果、菜、林)农牧循环模式,流转土地数量原则上要按每万头生猪配套千亩种植基地标准执行,实现粪污就近利用和以种定养、种养结合

(四)强力推动屠宰升级。严格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积极推进生猪屠宰企业升级改造,通过更新设备、改善工艺、优化环境、严格检疫,提升生猪屠宰现代化水平。取缔不符合布局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的屠宰场(港口屠宰场)。加快完善生猪产品冷链物流设施,提升生猪产品冷藏储备能力,逐步取消生猪跨区域调运,建立以分割、冷鲜为主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通过招商引资,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兴办生猪产品深加工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精深加工产品比重。

(五)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1. 认真落实《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的实施意见》(宣政办秘〔2012210号)要求,加强生猪养殖场综合防疫管理和生猪疫病防控,强化免疫、监测、检疫监督、无害化处理等防控措施落实。生猪养殖场(户)要落实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养猪场应由执业兽医定点指导、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必须配备1-2名执业兽医。

2. 强化生猪产品质量监管。鼓励运用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转变传统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强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加大对规模养猪场、定点屠宰场动物疫病排查和违禁药物残留监测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确保不发生重大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 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完善病死猪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机制,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立储存、收运、处理监管网络,推广手机APP无害化处理平台,实现即时化、数据化、透明化监管,提升监管水平与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领导组,组织、协调、落实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对小规模养猪场(户)关停或拆除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2017年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停或拆除补偿标准;支持适养区内符合条件的养猪场升级改造和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生猪粪污收贮运、粪肥施用和沼气生产进行补贴,对规模养猪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改造升级给予财政补助。支持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场提升种猪品质,对新引进优良种公猪给予良种补贴。强化用地用电政策落实。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835号)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889号)文件要求,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和设施用地政策,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将畜禽养殖粪污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及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作为附属设施用地。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用电及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强化金融保险支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对生猪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在能繁母猪保险的基础上,鼓励推动商品猪疫病保险,对存栏1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财政给予适当保费补助。完善生猪保单抵押担保贷款机制,加快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标准化示范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三)强化部门联动。

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环保、农业、公安、林业、城管、商务、科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乡镇(街道)等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生猪适养区新(改、扩)建项目申报严格把关;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在适养区内新建(改、扩)省级以上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和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立项审批;国土部门要将新(扩、改)建省级以上标准化生猪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做好养殖用地和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用地政策的落实,切实保障规模化养殖发展用地需求;规划部门要科学调整生猪产业布局,加强规划指导,支持生猪产业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落实生猪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补助资金,鼓励各类金融保险机构加大对生猪产业的支持;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现有养猪场(户)的环境监管,对新(改、扩)建的省级以上标准化生猪养殖场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依法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现有的规模养猪场(户)开展环评达标审查,做好养猪场(户)分类整治,加大对污染环境的养猪场(户)处罚力度,配合当地政府关停或拆除不达标的养猪场(户);农业部门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养猪场(户)依法处罚。要指导养猪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广科学养殖方式,严厉打击泔水喂猪和私屠滥宰,推进现代生猪产业的绿色发展。林业部门要依法办理省级以上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配合交通运输和城管部门打击泔水违规转运;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泔水的源头管控,督促餐饮经营单位、食堂落实主体责任,禁止将泔水销售或提供给养猪场(户);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泔水转运环节管控,严厉打击泔水违规转运;城管部门要加强泔水的统一收运和无害化处理,配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做好转运环节管控(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泔水统一收运和无害化处理);商务部门负责做好生猪活体储备和生猪产品市场供应;科技部门要加大对生猪养殖污染治理、资源化利用等高新技术研发、应用、转化的补贴及平台支持。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的,按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附件:不同规模养猪场养殖条件

 

 

 

 

 

附件

 

不同规模养猪场养殖条件

 

一、1—9头(存栏)猪场

对周边邻居无影响,粪污及时清扫处理,有粪便收集堆放场所,粪污能够通过土地消纳处理。接受村级防疫员监督指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并保存好免疫证明。

二、10—49(存栏)头猪场

应由乡镇、村备案出具同意饲养证明,养猪场必须有相配套的化粪池等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接受村级防疫员监督指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不使用违禁药品、饲料添加剂等。做好养殖档案并应保存2年以上,病死动物能够做到无害化处理,生猪销售要按规定做好检疫申报,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三、50—499(存栏)头猪场

1. 处在禁养区或居民生活集中区、环保不达标的、有被污染投诉过并确实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影响的一律不予养殖;不在生活集中区符合养殖的,养殖场必须实行雨污分离,有围墙或其他动物防疫隔离设施,门口有消毒池或消毒室。有和养殖相匹配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如堆粪场、沼气池、沉淀池、粪便干湿分离机)等。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

2. 养殖场不准饲喂泔水,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

3. 养殖场必须建立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免疫程序、兽药及饲料使用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和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制度。

4. 养殖场按要求做好口蹄疫、猪瘟等疫苗的免疫工作,加挂免疫标识,

5. 做好养殖档案并应保存2年以上,定期接受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6. 猪场购进仔猪应持有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育肥猪销售应按规定报检,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四、500头(存栏)以上猪场

1. 养殖场不在禁养区或限养区内,实行雨污分离,净道污道分开,建有围墙或其他动物防疫隔离设施,门口有消毒池或消毒室。有和养殖相匹配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如堆粪场、沼气池、沉淀池、粪便干湿分离机)等;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向市环保局备案,符合环保要求。

2. 养殖场不准饲喂泔水,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添加剂等。

3. 养殖场必须建立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免疫程序、兽药及饲料使用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和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制度。

4. 养殖场按要求做好口蹄疫、猪瘟等疫苗的免疫工作,加挂免疫标识,做好免疫、用药、消毒、无害化等生产记录并应保存2年以上,定期接受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5. 猪场实行自繁自养,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确需购进仔猪时须从非疫区凭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方可购进。仔猪及育肥猪销售出场时应及时向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报检,具备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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