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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驻宁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国市生态激励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生态激励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引导城市有序开发,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行生态激励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宁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宁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激励机制,是以宁国市行政辖区内的主动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行为为前提,以激励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激励用地)为奖励,激励保护生态环境,并确保经济增长的生态化,生态环境与经济增长双向激励、良性互动、循环共生的新型资源环境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激励用地,是因主动生态保护与建设行为而奖励的用于城市绿色发展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宁国市生态用地的评定及激励用地的规划、实施、审批、许可、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激励用地的规划
第四条 宁国市新增生态用地以及激励用地,以不损害区域生态环境为前提,用地来源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土地,严禁占用耕地。
第五条 对未利用地采取生态建设措施,转化为生态用地。新增生态用地用于新增林地、水体、湿地等生态系统服务价值高的用地,不包括草地、园地与农田。
第六条 新增生态用地经过审核与评估后,给予激励用地奖励。奖励的规模按照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总量平衡原则计算并确定。
第七条 激励用地总量由《宁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确定,不得占用耕地及已有生态性用地。
激励用地建设应符合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标准与要求。
第八条 激励用地分布于港口片区、汪溪片区、河沥溪片区以及南山高铁站片区等,其中港口片区15.7 km2,汪溪片区2.8 km2,河沥溪片区8.9 km2,南山高铁站片区2.6 km2。
近期激励用地为14.95 km2,具体用地范围依据《宁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确定。
第九条 激励用地主要用于工业、物流仓储用地,配套居住、商服等用地。居住、商服用地占激励用地比例不突破20%。
第十条 激励用地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激励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
第三章 激励用地的使用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宁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宁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分阶段制定《未利用地生态改造与激励用地使用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未利用地生态改造与激励用地使用计划》内容包括新增生态用地改造和激励用地使用的规模、范围、布局及时序等。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未利用地生态改造与激励用地使用计划》对作为新增生态用地的未利用地进行生态化改造,对作为激励用地的未利用地进行收储和建设用地指标报批。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组织对未利用地进行生态化改造完成后,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
生态化改造的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激励用地收储、报批、评估等费用纳入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生态化改造用地进行评估验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评估验收包括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建设标准、生态指标、资金投入及改造面积等。
具体评估验收工作可委托专业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经批准的生态化改造评估验收报告,核定激励用地规模;依据《宁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划定激励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用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激励用地绿色发展、低碳发展要求,对申请使用激励建设用地项目的单位能耗、绿化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指标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给予核准、审批或备案,并出具书面意见明确是否同意该项目使用激励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 取得激励用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城镇建设用地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未利用地生态化改造计划及完成情况、激励用地的规划及建设情况定期向省自然资源厅、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宁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中确定的激励用地的范围、规模及用地性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激励用地的行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经批准的《激励用地使用计划》对未利用地进行生态化改造,或随意调整改造方案,或在工程预决算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未利用地生态化改造评估验收中,降低核查标准,对相关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在激励用地的规模核定中弄虚作假,在激励用地位置和用途确定中违反相关规划的;
(四)在使用激励用地项目审核中,降低标准,或对相关数据弄虚作假的;
违反激励用地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市城管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进行查处。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