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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
《宁国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付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政府付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政府付费行为,切实将PPP项目政府付费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强化法制意识、绩效意识、风险意识、市场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健全法规制度,完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目标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国市范围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 PPP项目政府付费绩效评价工作由PPP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牵头,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开展。
第二章 绩效评价目的
第四条 实施PPP项目政府付费绩效评价有利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对新形势下提高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公共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五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对PPP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为科学合理确定政府付费支出、客观评价PPP项目目标实现情况、项目效果和效益提供依据;同时监督社会资本方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促进政府方维护公众利益,提升政府投资决策和行政监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政府付费绩效评价可引入社会第三方咨询机构参与PPP项目绩效评价,运用其专业能力和咨询管理经验协助政府方更好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依据及原则
第七条 绩效评价评价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2018年9月1日);
(二)《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三)《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
(四)《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
(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绩效评价;
(二)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三)绩效评价结果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 绩效评价内容及形式
第九条 PPP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进行指导。各PPP项目实施机构会同第三方咨询机构,结合项目行业特点,并综合考虑项目运营、维护的需求,编制PPP项目政府付费绩效评价细则,以项目投入、项目产出、实际效果、实现效益、可持续性、公众满意度为主要评价内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PPP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期内,实施机构通过定期评价与日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日常评价由PPP项目实施机构自行组织开展,将日常评价资料和结果留存,作为当期绩效评价报告的组成部分;定期评价由实施机构会同财政局、审计局以及第三方咨询机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开展,评价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相挂钩的付费机制,可视项目具体情况对绩效评价细则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定期绩效评价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定期绩效评价工作分准备、实施、提交评价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 准备阶段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及开展方式,明确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绩效评价主体确定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时间后,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项目公司及相关部门;
(三) 科学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绩效评价主体应根据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结合最新政策要求及项目实际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内容通常包括项目背景、评价目的和依据,评价对象和范围、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评价方法、数据收集方法、评价人员分工、工作计划、管理控制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及移交期各阶段首次开展绩效评价,可以对工作方案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实施阶段
(一)资料收集和初审。全面收集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评价对象应及时提供真实准确资料。
(二)现场考核。根据具体情况到现场开展询查、核实,对评价对象的运维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提交评价报告阶段
(一)绩效分析及报告编制。受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通过综合分析、意见征询,形成客观、全面的定期评价结果,结合实施机构日常评价资料及日常评价结果建议,按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及要求编制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内容通常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评价结论及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报告报送与归档。评价报告经实施机构签字盖章后提交财政部门,同时将绩效评价过程中收集的全部有效资料,主要包括评价依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和建议、实地调研和座谈会记录、调查问卷、绩效评价报告等一并归档,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妥善管理。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实施机构应向项目公司及相关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结果。项目公司及相关部门对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明确提出并提供有效的异议佐证材料,向评价主体解释说明并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评审结论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的审核。财政部门应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会同审计部门加强PPP项目绩效监督管理,重点关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是否落实、引用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揭示的问题是否客观公正、提出的改进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再评价。
第六章 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按效付费、落实整改、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实施机构、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结合PPP项目合同约定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按效付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支付的费用应与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和比例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规范执行。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并严格区分责任承担方,属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责任的,实施机构应督促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限期整改,评价结果和整改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不属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责任的,实施机构应明确责任主体并督促限期整改,评价结果和整改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
第二十条 基本要求
(一)注重效用。注重财政资金使用的公共效用和经济效用,实现财政资金利用和项目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重诺履约。政府方应建立健全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三)信息公开。财政部门依托全国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或政府门户网站,推动PPP项目绩效评价目标和指标、绩效评价结果及运用等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价对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预绩效评价活动的,实施机构有权依法终止项目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机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绩效评价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机构聘请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在绩效评价活动中应本着中立的态度,遵守职业操守,对绩效评价报告的科学规范性负责,如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机构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