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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41702000111222F/202203-00073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2-03-29
  • 发布文号

    建城〔2022〕49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名称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宁国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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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宁国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9 08:26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23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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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销售、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地下车位权利人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了《宁国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建局
发改委
市场监管局
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保障地下车位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宅小区地下空间,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车位配置比例,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用于停放机动车,具有独立空间、能明确划分车位、未计入地面建筑公摊的地下停车位(库),不包含机械停车位和人防工程。
  第四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建设的规划审批和规划验收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登记发证工作。发改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价格备案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行为的监管工作。住建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消防、竣工验收、销售、备案管理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库)销售及转移涉税征收工作。
  第五条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实行现售制度,在办理综合查验后,方可对外销售。销售时要依据实测报告建立车位销售表,并进行网签销售备案。
  第六条  地下停车位(库)应随地上建筑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地下停车位(库)规划建设标准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和其他相关规定。地下停车位(库)应明确划定界限、标注编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
  第八条  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首次登记。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提供配建地下车位(库)符合规划和工程竣工验收材料、调查及测绘报告等。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地下车位(库)应以个(间)划分定着物单元,标注具体的权利人专有和共有部分的面积,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宗地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地下停车位(库)应以个(间)为单位进行销售。
  第九条  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有偿使用价款。地下车位(库)使用年限按以下原则登记:
  (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确定了地下车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按照确定的年限登记;
  (二)本《办法》实施前,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确定地下车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且土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本宗土地的使用年限登记;土地为多种用途的,按照使用年限最长土地用途的年限登记。出让年限起始时间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保持一致。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
  第十条  建设单位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库)需签订合同并予以备案。业主在申请地下车位(库)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凭经备案的《合同》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地下车位(库)已随地面房屋转移的,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公示无异议后,业主凭房屋转移登记资料办理地下车位登记手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地下车位(库)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用途均应记载为“地下车位(库)”。地下停车位(库)原则上只能在本小区业主之间进行转让,不得向本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
  第十二条  小区地下停车位(库)可售车位应当向本小区业主按照规划比例配售,在销售时需在售前公示,并对有购买意向的业主进行登记,需求量大于供给量时,应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公开摇号方式出售。
  第十三条  地下停车位(库)在办理首次登记12个月后,尚有地下停车位(库)未租售的,可以向有需求的业主出售第二个停车位,出售之前必须在小区主出入口、车库出入口等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售前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当需求量大于供给量时,应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出售。每户最多只能购买(含租赁)2个地下停车位(库)。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清算注销,依据清算决定未售车位(库)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地下停车位(库)长期租赁合同的(租期加附赠期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可将租赁合同变更为买卖合同后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开发企业不得再次收取费用。开发企业已清算注销的,经公告无权利人主张的,可依据转让(赠予)协议或长期租赁合同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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