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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9-07-30
  • 发布文号

    宁政办秘〔2019〕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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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来源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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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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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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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30 23:08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8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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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卫健委、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国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9730日       

 

 


宁国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保证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危害,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有效保护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或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在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启动本预案。

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组织应急响应和立案调查,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及相关部门配合工作。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统一指挥、协同处置。

1.5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级):指类、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涉核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级):指类、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品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级):指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铀矿尾矿库垮坝事故。一般辐射事故(级):指类、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丢失、被盗或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铀矿及伴生放射性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2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与职责

2.1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卫健委、财政局的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2.2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辐射应急办)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辐射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分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市辐射应急办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分局监测站承担,必要时抽调市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卫健委、财政局的相应职能处室的人员集中办公。

市辐射应急办职责:

制定并及时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日常准备工作;负责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市政府、省辐射应急办报告辖区内辐射事故;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应急工作;经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辐射事故响应期间信息资料的收集、传递,配合宣城市辐射应急办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后果评价,草拟事故通报和工作报告等。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配合宣城市辐射应急办组织核技术利用,铀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以及公众照射超过年剂量约束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经费。

各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舆情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情况。

2.4 应急工作组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市领导小组视情成立以下工作组

2.4.1 协调指挥组

负责协调宣城市辐射应急办以及宁国市各部门的应急行动,指挥其他工作组的救援、监测、信息发布等工作。并视情况邀请省内有关辐射监测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组长由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卫健委、财政等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

2.4.2 辐射监测组

负责监测应急响应期间的辐射环境和隔离区撤离的人员、物品,查找放射源,划定隔离区。辐射监测组经协调指挥组协调请求由宣城市辐射环境监测站组成。

2.4.3 现场控制组

负责隔离区外现场警戒,组织人员疏散,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现场控制组由市公安局指派的人员组成。

2.4.4 去污洗消组

负责人员、物品、场地等的洗消去污,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收集被沾污的衣物、土壤等,收贮事故放射源。组长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担任,成员由监测站相关人员组成。    

2.4.5 医疗卫生救援组

负责在上级卫健委的指导下做好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辐射事故损伤人员进行现场医学处理,承担将辐射事故损伤人员及时护送到辐射损伤救治基地。配合宣城市应急办对人员所受照射剂量的估算和健康影响评价。组长由市卫健委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120急救机构和市卫健委相关人员组成。

2.4.6 舆情信息组

负责收集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媒体、网络等舆情,联系市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筹备新闻发布会,承担微博、网站等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新闻发布、宣传的工作人员组成。

2.4.7 后勤保障组

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车辆以及应急人员的临时食宿,负责事故信息材料的印发和交流。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担任,由宁国市政府提供支持。

2.4.8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由协调指挥组、辐射监测组有关成员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的等级评价、应急范围评价以及应急行动终止后辐射事故的最终评价,必要时报请省辐射事故应急办,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3 信息报告

3.1 涉事单位信息报告

核技术利用单位、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单位)在辐射设备出现异常工作状况或人员受到照射时,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分局电话报告,在确认属于辐射事故后2小时内,向市环保、公安、卫生等或辐射应急机构书面报告。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发现现场存在放射性物品,应立即电话通知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由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依照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处置。

3.2 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宁国市辐射应急办、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卫健委应在获悉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宁国市人民政府、上级辐射应急机构和相应主管部门。

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宁国市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立即报告省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宁国市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尽快掌握情况,在30分钟内向省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应分I级、II级。

市生态环境分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进行辐射事故的初步分级,并将分级情况报告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并报省环保厅确认。

当发生重大以上辐射事故时,市领导小组启动I级应急响应,30分钟内向省政府,由省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的指挥处置工作,其中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在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下处置;当发生较大及一般辐射事故时,市领导小组启动II级应急响应,2小时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电话报告,请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持,由宁国市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

4.2 响应级别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1)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2)放射性污染已得到控制,当前污染的情况已低于原应急响应等级且无扩大的可能性;

3)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已确定位置。

市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处置的进展情况,并征求专家组意见,向上级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降低后,相应的应急工作组可以解散。

4.3 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和被污染的物品和土壤等已收购;

2)放射性污染物品、场地已全部去污;

3)受照射人员已全部得到救治且无继续恶化的情况。

5 响应措施

5.1 先期处置

1)辐射单位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撤离,设置警戒线;

2)根据操作规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携带辐射应急监测仪器查找丢失的放射源;

4)将事故信息立即报告当地市县或省级环保机构;

5)迅速抢救受照射人员,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

5.2 县级响应措施

5.2.1 当发生辐射事故时,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上级领导小组指令,协调开展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调查处置和事故总结等工作;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协助上级做好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

2)宁国市公安局:在上级公安部门指导下,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宁国市卫健委:在上级卫健委的指导下做好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4)宁国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经费。

5)其他单位:根据事故现场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5.3 应急监测

请求上级环保部门对辐射事故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很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开展以下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相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 信息通报与发布

依据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信息通报与发布工作。

7 评估与总结

7.1 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宁国市辐射应急办在上级辐射管理部门的指导下

1)协助宣城市应急办查阅所有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3)评价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出现;

4)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8 应急准备

8.1 应急演练与培训

参加省环保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修订

宁国市辐射应急办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对本预案定期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修订工作。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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