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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9-07-30
  • 发布文号

    宁政办秘〔2019〕114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2019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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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2019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30 22:51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14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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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宁国市2019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730        

 

 


宁国市2019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9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宣城市与我市签订的《2019年住房保障和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即:2019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任务774套,任务落实到观澜路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630户。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

(一)建设标准和实施单位

棚户区改造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型住宅。项目建设由宁国市安居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二)政策措施

1. 资金筹措政策。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在推进棚户区改造专项债的发行和使用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省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2. 土地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目标时单独列出。

3. 优惠政策。落实《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棚户区2018—2020年改造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建设项目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规定执行。

4. 拆迁安置政策。坚持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实行就地、就近、自愿选择的多元安置,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城市棚户区改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在拆迁政策上给予积极合理的倾斜和照顾。

三、公共租赁住房

(一)保障范围

符合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外地来宁工作人员。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必须以家庭的形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无特殊情况的不得跨代际关系。

(三)申请条件

1. 基本条件。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需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3)在我市城市规划核心区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拥有轿车或两辆以上(含两辆)汽车。

2. 分类条件。

1最低收入家庭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应是城区居民(本实施方案中城区居民是指户籍为桥东、桥西、坞村、嵩合、蔬菜、南河、城南、白云、创业、城东、城西、城中、城北、金桥、凤凰或北园社区的居民)。

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是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户,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我市正在实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不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拥有评估价值超过10万元的非住宅用房;拥有或者参股认缴资本超过10万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等经营性实体。

2低收入家庭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应是城区居民。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本方案中收入均不含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2人户及2人以上户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700元。

不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拥有评估价值超过15万元的非住宅用房;拥有或者参股认缴资本超过20万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等经营性实体。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应是城区居民。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600元,2人户及2人以上户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200元。

不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拥有评估价值超过20万元的非住宅用房;拥有或者参股认缴资本超过30万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等经营性实体。

4乡镇进城就业人员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在我市城区实际居住,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城区自主经营1年以上,且自申请当月前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600元,2人户及2人以上户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200元。

不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拥有评估价值超过20万元的非住宅用房;拥有或者参股认缴资本超过30万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等经营性实体。

5外地来宁工作人员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应在我市城区实际居住,取得我市城区的居住证,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城区自主经营1年以上,且自申请当月前在宁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600元,2人户及2人以上户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200元。

不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拥有评估价值超过20万元的非住宅用房;拥有或者参股认缴资本超过30万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等经营性实体。

3. 其他特殊情况。

1)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宁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失独家庭、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车辆、经营实体限制。

2)因重大疾病、意外事件等支出性困难家庭不受收入、经营性实体限制。

3201611日(含)以后的征收征迁款额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户,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

4)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已纳入保障的,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户口薄、身份证明。提供所有家庭成员居民有效身份证和户口薄。

3)婚姻状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并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未婚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

4)收入证明。须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金发放证明;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申报收入,并承诺对所提供的收入证明负责;有其他收入的提供其他收入的证明;无收入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虽有产权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为我市城区内城中村居民的须提供户口所在村镇开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社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明材料;棚户区改造征迁协议。

2. 乡镇进城就业人员: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户口薄、身份证明。提供所有家庭成员居民有效身份证和户口薄。

3)婚姻状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并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未婚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证明。营业执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所在工作单位的工资证明;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金发放存折;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申报收入,并承诺对所提供的收入证明负责;有其他收入的提供其他收入的证明;无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虽有产权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为我市城区内城中村居民的须提供户口所在村镇开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社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明材料;棚户区改造征迁协议。

3. 外地来宁工作人员: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户口薄、身份证明、居住证。申请家庭成员的居住证;所有家庭成员居民有效身份证、户口薄。

3)婚姻状况证明。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并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未婚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证明。营业执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所在工作单位的工资证明;有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金发放存折;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申报收入,并承诺对所提供的收入证明负责;有其他收入的提供其他收入的证明;无收入的由居住证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虽有产权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为我市城区内城中村居民的须提供户口所在村镇开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社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明材料;棚户区改造征迁协议。

以上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除统一印制的收入证明收取原件,其他申请材料需扫描上传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再打印装订为纸质申请材料。

(五)办理程序和要求

1. 受理(20194-630日)。我市城区居民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外地来宁人员凭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乡镇进城人员凭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也可凭住房租赁协议到所承租房屋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房屋征迁户为我市城区居民家庭的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征迁户为城中村居民家庭的凭征迁协议向房屋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所在社区应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入户调查工作,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个申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社区经核实后提交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

2. 初审及公示(201971-720日)。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婚姻、车辆、经营、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 审核(2019720-831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住房信息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市民政局负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收入是否符合规定之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4. 公示(201991-915日)。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宁国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其他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六)保障方式

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

1. 有房源的情况下为符合条件且配中的申请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不同类型实行差别化租金,不再另行发放补贴,统一按建筑面积收取租金。

2. 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继续轮候,等待下一轮配租,同时为未能获得配租或申请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发放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一览表

 

城区最低

收入家庭

城区低收入家庭

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乡镇进城人员、外地来宁工作人员等其他家庭

1人户

3456

3024

2160

2人户

4320

3780

2700

3人户

5184

4536

3240

4人户

6048

5292

3780

5人及5人以上户

6912

6048

4320

说明:①1人户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2人户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3人户保障面积为54平方米;4人户保障面积为63平方米;5人及5人以上户保障面积为72平方米。城区最低收入家庭按照保障面积每平方米补贴8元;城区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补贴7元;外地来宁工作人员、我市乡镇进城人员、其他家庭或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补贴5元。

(七)轮候、分配程序和要求

1. 轮候。审核合格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申请点查询。

2. 配租。配租采取摇号和综合评定两种方式进行。即轮候对象为重点优抚对象、65周岁以上孤老、重大疾病、最低收入家庭、环卫、公交行业困难群体、四级及以上残疾、棚户区改造户、失独家庭、地市级以上(含)劳动模范、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转业军人、见义勇为人员或轮候时间超过5年的家庭可采取综合评定方式分配,除此之外的一般轮候对象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配租,配租结果通过宁国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其他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配租轮候。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轮候户数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并在宁国市人民政府网站或指定的媒体上适时公布。

3. 签订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宁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每年复审一次,对于因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轮候和租住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2.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续保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房屋腾退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承租人搬迁期满后仍未搬迁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分配房源指标时可以酌情扣减对应属地的房源数量。

3. 公共租赁住房住户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的时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确定当事人的情况合理确定。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搬迁期满仍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仍需要承租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未交付的期房除外),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搬迁期间的费用应当按照两倍的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4.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市法院强制执行。

5.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向市法院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和补缴所欠租金。承租人拒不执行的,提请市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车辆、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解除保障合同。情节恶劣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经承租房屋的,收回房屋,承租期间按市场价计收租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7. 通过综合评定或公开摇号方式配中房屋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放弃租赁所配中的公租房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

8. 承租人放弃、退回、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宁国市公共租赁住房空闲房源库,具体分配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9. 因就业、子女就学、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向所在社区书面申请调换,经所在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同意后,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0. 公共租赁住房住户因申请家庭成员本年度支出性困难及其他符合租金减免的情形,可以向所在社区书面申请暂缓缴纳租金或者先补后缴,确实没有经济能力缴纳租金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所在社区、街道、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酌情作出缓缴、部分减免或全部减免的决定,并将减免情况予以公开。

(九)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程序和要求

由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企业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优先面向辖区、企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供应。具体申请条件、申报程序、申报要求、审核程序、分配方式和租金标准参照本方案另行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审批后执行。所有申请信息、分配信息要纳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四、部门职责

(一)城区各社区应设置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专职办理人员,做好申请受理和入户调查;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组织,具体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调查、初审、公示等项工作;市民政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做好收入审核工作;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公安、人社、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财政、民政、自然资源规划等单位,对申请家庭成员婚姻、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应主动配合,并在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供满足要求的数据信息。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到项目规划、计划、征地、拆迁、审批、建设、信访维稳和环境保障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联络员制度,涉及的部门(包括负责具体征迁工作、拆迁款项支付的部门)应确定一名熟悉业务的负责人和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所有涉及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迁,征迁合同要按照《宁国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征迁协议》规定格式签订填写,按照《宁国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征迁登记明细表》规定登记造册,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五、监督管理

(一)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将依法依纪给予追责处理。

(二)承租人违反本方案中第八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规定,被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或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五)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围绕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对于权钱交易、假冒伪劣工程等问题,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纪规定予以查处。

(六)市住房保障部门设立举报电话(0563-4028121)、举报信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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