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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9期
>
市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1909-00021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9-16
发布文号
宁政办秘〔2019〕140号
关键词
信息来源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1022次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6 10:40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10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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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宁国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19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建筑工程中安全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
1.5 事故分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5.2 重大事故(Ⅱ级)
1.5.3较大事故(Ⅲ级)
1.5.4一般事故(Ⅳ级)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成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2.2 领导小组职责
2.3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4 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
3.2 响应程序
3.3 指挥协调
3.4 信息发布
3.5 善后处理
4 事故报告
4.1 报告程序
4.2 报告内容
5 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
5.2 事故调查与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7.5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宁国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4 建筑工程中安全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
(1) 物体打击:高空坠物或坠件造成的意外打击伤害。
(2)车辆伤害: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
(3) 机械伤害:切割机、冷拉机、圆盘锯等机械设备运动引起的伤害。
(4)起重伤害:各种起重作业,如塔吊、龙门架、起重机等引发的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火灾。
(7) 高处坠落、高空作业坠落事故。
(8)坍塌:如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等。
(9) 爆破。
(10) 中毒和窒息。
(11)其他(与建筑活动有关的)伤害。
1.5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5.2 重大事故(Ⅱ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5.3 较大事故(Ⅲ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5.4 一般事故(Ⅳ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6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市住建局职责,明确内部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2)统筹安排,分工合作。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成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组长:由事故发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市住建局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事故发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市住建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2.2 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和事发现场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迅速查明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统一布置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市安委会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
(3) 紧急调集人员、设备,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或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力量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4)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6)承办市政府、市安委会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
主任:由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担任
成员:由市住建局办公室及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管理人员组成
2.4 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由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
对于一般突发事故,由市住建局具体负责城区内应急处置工作;较大事故发生后,市住建局报告市政府启动本预案;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时报告上级政府,由上级政府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2 响应程序
(1)市住建局接报告后,办公室立即报告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住建局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召开小组启动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市政府汇报启动本应急预案。
(2) 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系统各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安全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派员迅速赶赴现场,在宁国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态势等有关情况向宁国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3 指挥协调
(1)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适时启动本预案。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市政府、市安委会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市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 第一时间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相关单位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政府、市安委会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各地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3.4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重大情况报市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3.5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要积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 事故报告
4.1 报告程序
(1)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1小时内应将事故情况如实上报市住建局和有关部门。
(2)市住建局接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10分钟内报告市政府、市安委会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发生Ⅱ级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建设系统各单位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市政府。
4.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4)事态控制情况。
(5)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6)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7)事故原因分析。
(8)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9)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 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单位宣布应急结束。
5.2 事故调查与总结
(1)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住建局根据事故等级,参与或配合事故调查。
(2)认真分析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原因,从工程建设的立项、许可、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应急响应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事故发生地各有关单位应向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住建局提交事故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应急响应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向市政府和宣城市住建局提交事故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平时应对电话、传真、局域网等进行认真维护,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使用;随时接收各级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报送的事故信息;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同时提高快速查询、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
6.2 应急装备保障
住建系统各单位应结合当地日常事故防范工作需要,统筹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工程抢险设备、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方案,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装备供给,安排梯次,储备好抢险设备设施。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全部数据应纳入数据库,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6.3 应急队伍保障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对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
(3)应急管理力量:由建设系统各级管理人员组成。
住建系统各单位要组织好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助基本队伍,并纳入数据库,同时报市住建局备案。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
6.5 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住建系统各单位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7 附 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1)本预案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活动解释。
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改变产品方向、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或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住建局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当本预案的依据做出修订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3个月内提出对本预案的修改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每次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处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的制定与解释部门为宁国市住建局。
本预案没有做出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7.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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