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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9-09-03
  • 发布文号

    宁政办〔2019〕22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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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8次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3 09:57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16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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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驻宁各单位:
  《宁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19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引发,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项目和必要的货物、服务类采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等抢险修复工程;
  (二)防汛、排涝等水利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四)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六)与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货物和服务。
  第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引起,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不进行招投标。不进行招标的,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抢险救灾工程队伍。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但具有可预见性、可纳入计划管理的工程项目以及属于灾后重建的项目,不作为抢险救灾工程,应按照正常建设工程招投标等程序和管理来实施。
  第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应当建立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市发改委、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应急局、数据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市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对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费用或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工期及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办理备案。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书,待整改符合要求后予以验收。项目业主单位将竣工验收、备案等文件资料报审计机关。市审计局依照《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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