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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41702000111222F/202011-00081
  •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11-11
  • 发布文号

    宁政办〔2020〕28号
  • 关键词

  • 信息来源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已失效
  •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浏览次数

    3374次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1 22:35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33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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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安徽省已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落实省政府发布的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和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和减少征地矛盾纠纷,为经济建设用地提供有力保障。现就加强征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征地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为全市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宏观把握征地全局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纳入市年初确定的征地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需书面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各乡镇、街道为辖区内征地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青苗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村民政策解释及引导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征地工作的法定主体,负责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把关。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
  在具体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从源头上减少征地纠纷。各乡镇、街道必须严格履行批前的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法定程序,充分行使被征地农户对征地过程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1. 征地前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在村公示栏公示并拍照留存。
  2. 组织土地勘测调查单位,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农户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土地现状调查,以实地勘测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确认。
  3. 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4. 市人民政府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村公示栏公示并拍照留存。
  5.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若有异议,召开听证会并进行修改,若无异议后,进行补偿登记确认,并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6. 将相关征地资料归档。
  三、规范征地补偿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与集体农用地一致,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修正系数执行。我市征地补偿标准为:
  1. 取消我市征地村级奖励扶持资金,将奖励扶持资金纳入征地补偿费统一补偿;
  2. 已执行奖励扶持资金的村组,奖励扶持资金和现行补偿标准合并为征地补偿标准,该标准高于省公布的区片综合价标准,维持现行标准,不做调整;低于省公布的区片综合价标准,按省公布标准执行;。
  3. 其他乡镇、街道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4. 市财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等部门,加强对补偿安置等费用的监督检查。对征地补偿安置经费分配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搭车代扣,不得侵占、克扣截留和挪作他用,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对截留、克扣、挪用农民补偿安置费用的,要限期纠正,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从严查处;拖欠或少付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限期补偿到位。
  四、积极化解征地矛盾纠纷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对预估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征地项目,要做好风险评估,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要加强信访工作,将信访窗口前移到征地工作第一线,不定期开展征地矛盾纠纷排查,分类处置,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要想方设法给予解决,对不合理的诉求,要从法律政策上做好解释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状态。
  五、加强征地档案管理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要完善征地档案管理制度,将征地资料统一收集齐全,做到表、图、册、协议为一体,并建立电子数据档案。形成内容齐全、管理规范的征地档案体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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