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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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36D/202401-0001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目录和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宁国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宁国市审计局行政处罚目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19 发布日期: 2024-01-24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36D/202401-0001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目录和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宁国市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宁国市审计局行政处罚目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19
发布日期: 2024-01-24
宁国市审计局行政处罚目录
发布时间:2024-01-24 09:32 来源:宁国市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6 行政处罚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2021.10.23第二次修正,2022.01.01起执行,文号:主席令【2021】100号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2021.10.23第二次修正,2022.01.01起执行,文号:主席令【2021】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