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体系
3.2 风险控制
3.3 应急队伍
3.4 物资装备
3.5 科技支撑
3.6 联动机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通报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Ⅰ级响应
6.3 Ⅱ级响应
6.4 Ⅲ级响应
6.5 响应终止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7.2 事件调查
7.3 善后处置
7.4 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宣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或发生在市外对我市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在宣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按照宣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武警宁国市中队、市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同志。
市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市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各项环境应急准备工作;按要求汇总、研判、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3 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市环保局负责组建和管理,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4 现场指挥机构
市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准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应坚持关口前移,强化应急准备工作。
3.1 预案体系
市政府应急办及市环保局按要求分别制定并完善政府级及部门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宣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市环保局备案,或报送市环保局同时报送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优化机制,不断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3.2 风险控制
市环保局按照要求开展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检查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3 应急队伍
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要不断推进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探索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模式,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环境应急先期处置有序有效。
3.4 物资装备
市环保局应健全制度和规划,配备符合实际需求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建立和充实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设立实物储备库。
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要求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3.5 科技支撑
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环保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市环保局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6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健全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市环保局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监测机制,提高监测技术水平;通过日常环境监测、互联网信息、环境污染举报等途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消防大队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环保局。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强化监测手段,提高监测能力。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环保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措施。设置危害警告标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3.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市环保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人员。
市环保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局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宣城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局应当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宣城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局应当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宣城市环保局报告。
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宣城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宣城市行政区域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5.2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消防大队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环保局。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市环保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政府或市环保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和Ⅲ级三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宣城市环保局将会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宣城市指挥部将会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宣城市环保局将会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宣城市指挥部将会启动Ⅱ级响应,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保局将会提出相应响应建议,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宣城市指挥部将视情启动Ⅲ级响应,必要时,宣城市指挥部将会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和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2 Ⅰ级响应
6.2.1 先期处置
市指挥部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按规定向宣城市政府及宣城市环保局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2.2 指挥协调
市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按照宣城市指挥部要求,立即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工作:
1.协助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按照宣城市指挥部要求,配合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3.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向宣城市指挥部提出的建议和请求;
4.配合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5.配合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6.按照国家、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部署配合宣城市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6.2.3 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宣城市指挥部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参与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疗救治。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事发地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家会商。按照宣城市指挥部要求,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8.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3 Ⅱ级响应
6.3.1 先期处置
市指挥部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按规定向宣城市政府及宣城市环保局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3.2 指挥协调
按照宣城市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主要工作:
1.协助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按照宣城市指挥部要求,配合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3.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向宣城市指挥部提出的建议和请求;
4.对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配合协调;
5.配合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6.配合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6.3.3 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宣城市指挥部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参与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疗救治。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事发地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家会商。按照宣城市指挥部要求,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8.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4 III级响应
6.4.1 先期处置
市指挥部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减轻或消除社会影响,并按规定向宣城市政府及宣城市环保局报告。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6.4.2指挥协调
市指挥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市环保局的建议,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对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协调相关县、市、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主要工作:
- 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2.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 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向宣城市指挥部提出的现场指导及提供队伍、物资、技术支持等请求;
- 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开展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 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6.4.3 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污染处置。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疗救治。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事发地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家会商。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场监管和调控。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8.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事发现场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情绪疏导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5 响应终止
当事件处置基本完毕、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III响应)或配合开展(I级响应和II级响应)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
7.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由市环保局牵头或配合上级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7.3 善后处置
市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险企业开展理赔工作。
7.4 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配合宣城市政府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宣城市政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3日印发实施的《宁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政办秘﹝2012﹞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