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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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87M/201904-00055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公共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19-04-18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87M/201904-00055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公共服务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19-04-18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2019年公共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04-18 00:00 来源:宁国市交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乘客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驾驶员和乘务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

五、申报材料

提供车牌号或乘车发票

六、服务流程

(一)通知被投诉人调查核实、酌情处理;

(二)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电话:0563—4037035

 

 

 

 

 

 

 

 

2、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乘客认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诉,并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

五、申报材料

提供车牌号或乘车发票

六、服务流程

(一)通知被投诉人调查核实、酌情处理;

(二)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电话:0563—4037035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2.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二、承办机构

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需申请

五、申报材料

    无需申报

六、服务流程

接到投诉信息后,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处理完毕后答复投诉人员。

七、办理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电话:0563—4150018

 

 

 

 

 

4、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签发

一、办理依据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四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二、承办机构

宁国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服务对象

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四、申请条件

相应资质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质监站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质监站;

(三)审核:质监站审核相关材料;

(四)审批:质监站审批;

(五)发证:质监站发放《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七、办理时限

30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宁国市交通质监站 0563-4150018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2.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需申请

五、申报材料

    无需申报

六、服务流程

接到投诉信息后,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处理完毕后答复投诉人员。

七、办理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电话:0563—4150018

 

 

 

 

 

 

6、《道路运输证》遗失损毁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1、《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

2、《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相应资质条件

五、服务条件   

(一)《道路运输证换证、补发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证》,或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的遗失申明。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市运管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运管所;

(三)审核:市运管所;

(四)审批:市运管所;

(五)发证:发放《道路运输证》。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电话:0563—4037037

 

 

7、客运车辆更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一条:

  1. 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2. 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并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道路旅客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相应资质条件

五、服务条件

(一)填写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报废登记表;

(二)提供原车《道路运输证》、线路牌;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向市运管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运管所;

(三)审查:市运管所;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电话:0563—4037037

 

 

 

 

 

 

 

 

 

8、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补(换)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出租汽车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相应资质条件

五、服务条件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补发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的遗失申明;

(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运管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运管所;

(三)审核:市运管所审核相关材料;

(四)审批:市运管所审批;

(五)发证:市运管所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电话:0563—4037037

 

9、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遗失损毁换发、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1、《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2、《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出租汽车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相应资质条件

五、服务条件   

(一)《道路运输证换证、补发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证》,或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的遗失申明。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市运管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运管所;

(三)审核:市运管所;

(四)审批:市运管所;

(五)发证:发放《道路运输证》。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电话:0563—4037037

 

 

 

 

 

 

 

 

 

 

10、客运(班线、旅游)车辆异动手续办理

一、办理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三)客运车辆异动。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道路旅客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相应资质条件

五、服务条件

(一)填写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登记表;

(二)提供原车《道路运输证》、线路牌;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向市运管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运管所;

(三)审查:市运管所;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电话:0563—4037037

 

 

 

 

 

 

 

 

11、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异动手续办理

一、办理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相应资质条件

五、服务条件

(一)填写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登记表;

(二)提供原车《道路运输证》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向市运管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运管所;

(三)审查:市运管所;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电话:0563—4037037

 

 

 

 

 

 

 

1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发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相应资质条件

五、服务条件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补发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的遗失申明;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运管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运管所;

(三)审核:市运管所审核相关材料;

(四)审批:市运管所审批;

(五)发证:市运管所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电话:0563—4037037

 

 

1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一章第一节:

1、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2、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

3、继续教育的确认。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确认,符合要求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相应资质条件

五、服务条件 

(一)《继续教育登记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运管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运管所;

(三)审核:市运管所审核相关材料;

(四)考核:市运管所;

(五)确认:市运管所。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电话:0563—4037037

 

 

14、提供车辆超载卸载货物堆场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五、服务条件 

六、服务流程

承运人自行将超载车辆驾驶到指定货场卸载超限超载部分货物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电话:0563—4037037

 

15、普通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移交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五、服务条件 

(一)《车辆转籍申请表》

(二) 道路运输经营者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运管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运管所;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电话:0563—4037037

 

 

 

 

 

16、客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损毁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道路客运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相应资质条件

五、服务条件   

(一)《班线客运标志牌补发申请表》;

(二)《班线客运标志牌补发申请表》,或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的遗失申明。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市运管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运管所;

(三)审核:市运管所;

(四)审批:市运管所;

(五)发证:发放《道路运输证》。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电话:0563—4037037

 

 

 

17、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补助发放

一、办理依据

  1. 《关于为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交人教〔2014〕75号):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能证明个人身份、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原工作单位进行不少于1周的公示。(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交通运输、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四、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工龄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2. 《安徽省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交人教〔2014〕78号)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县认定工作小组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工龄认定政策及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向户籍所在地县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工龄的原始材料。第十二条:受理登记。县认定工作小组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第十三条:初审公示。县认定工作小组应集中收集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认定工作小组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认定工作小组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公路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

四、申请条件

相应资质条件

五、服务条件   

(一)个人申请

(二)个人身份、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市运管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公路所;

(三)审核:市公路所;

(四)审批:市公路所;

(五)公示:市公路所。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市公路管理所,电话:0563—403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