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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6 发布日期: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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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6
发布日期: 2024-04-16
【文字解读】《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6 10:48 来源: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4年4月16日,宁国市人民政府印发《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宁政规〔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和背景
  2023年10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12月28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出台《关于印发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保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文件要求,市、县(市、区)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政策。 
  二、起草经过
  起草初稿。2023年12月,市人社局着手文稿起草工作,及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上位文件和我市现行政策进行梳理,深入开展调研,结合工作实际,形成了《通知》初稿。
  征求意见。2024年1月9日,受市政府办委托,市人社局召集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林业中心和有关乡镇,对文件初稿进行讨论集思广益、书面反馈意见,并再次修改,2024年1月31日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1月31日至3月4日,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开《通知(征求意见稿)》,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风险评估。2024年3月11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发展中心和部分乡镇街道按规定程序对《通知(送审稿)》进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综合评估,各部门一致认为该决策为低风险,报市委政法委备案。
  合法性审查。2024年3月26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24年3月31日,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定;2024年4月16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三、出台目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促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通知》。
  四、工作目标
  对2024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落实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同时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
  五、主要任务
  《通知》共五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缴费补贴对象和范围、缴费补贴办法、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新老政策衔接、工作要求。与原政策相比,《通知》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以期更加符合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利益。
  一是规定了补贴对象的范围。凡在我市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 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是明确了保障资金的筹集标准。自2024年1月起,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按本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取整到百位)标准筹集(含耕地、林地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今后根据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和保障资金需求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是明确了缴费补贴的具体标准。2024年1月1日以后报批土地产生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征收时我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执行。
  四是针对不同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制定了具体的缴费补贴办法。
  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 15 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的,补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重新核算,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发放待遇。
  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先缴费后补贴,凭缴费凭证分15年逐年领取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后,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余额;已领取待遇的,一次性发放缴费补贴。
  确定补贴对象时间。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五是增加了新老政策衔接办法。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进行保障。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以后其承包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同时为推动新老政策政策平稳有序过渡,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且已领取待遇的,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待遇水平至每人每月300元。
  六、保障措施
  严格落实市政府《通知》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经办培训,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七、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宁国市人社局
  咨询人:万子洛
  咨询电话:0563-4012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