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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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60X/202404-0002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发布机构: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2024年3月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1 发布日期: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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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发布机构: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2024年3月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1
发布日期: 2024-04-01
2024年3月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发布时间:2024-04-01 15:57 来源: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备注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13417020032559734 肖**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4〕5号 非法占地 2023年10月,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山街道、西津街道超出用地批准红线23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3平方米,建设用地2057平方米),用于硬化建设市政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罚款 对擅自占用土地共计2360平方米用于市政道路建设的行为,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罚款236000元。 23.600000 2024/3/25 2099/12/31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1341702003256087M 周**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4〕8号 非法占地  2023 年期间在南山街道独山村建设机场路, 其中部分地块未办理供地(划拨)手续(以下简称 1#地块), 部分地块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以下简称2#地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中的 753.33 平方米农用地退还到南山街道独山村;2.对非法占用的 4920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 100 元的标准,处罚款 492000 元。 49.200000 2024/3/26 2099/12/31
周** 自然人 周**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4〕6号 非法占地  在港口镇新建街建房超出批准用地红线,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共计542平方米用于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1、对擅自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共计542平方米用于建房的行为,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罚款5420元;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超市和宾馆。 0.542 2024/3/15 209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