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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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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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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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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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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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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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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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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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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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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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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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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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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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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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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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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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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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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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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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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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59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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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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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自然资规执罚〔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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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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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南山街道、西津街道超出用地批准红线23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3平方米,建设用地2057平方米),用于硬化建设市政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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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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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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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土地共计2360平方米用于市政道路建设的行为,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罚款2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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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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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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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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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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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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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200325608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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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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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自然资规执罚〔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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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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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期间在南山街道独山村建设机场路,
其中部分地块未办理供地(划拨)手续(以下简称 1#地块), 部分地块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以下简称2#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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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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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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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中的 753.33
平方米农用地退还到南山街道独山村;2.对非法占用的 4920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 100 元的标准,处罚款 49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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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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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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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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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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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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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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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自然资规执罚〔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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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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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口镇新建街建房超出批准用地红线,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共计542平方米用于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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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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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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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擅自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共计542平方米用于建房的行为,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罚款5420元;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超市和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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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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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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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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