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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401-00037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宁复决字﹝2023﹞47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15 发布日期: 2024-01-15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401-00037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宁复决字﹝2023﹞47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15
发布日期: 2024-01-15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宁复决字﹝2023﹞47号)
发布时间:2024-01-15 15:45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何XX,男,汉族,19XX年XX月生,身份证号:XX,住址:XX号,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地址:宁国市外环西路与杨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朱庆峰,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就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3﹞第11号),向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将该申请转至本机关,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转寄材料。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制作的《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内容不准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及时、准确的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安徽省宁国市XX办事处XX号,其2003-2012年前后建造房屋900多平方,2023年当地政府因“XX快速路拓宽工程项目”建设,道路离申请人房屋最近处仅有2米,擦肩而过,但不予征收。为核实该建设改造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专函的方式(邮寄单号: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附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件信息,申请书面公开涉案建设项目的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需加盖公章)。根据中国邮政官网显示的签收记录,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9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并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答复:“经查,申请人房屋所在土地涉及的‘XX快速路拓宽工程’未取得立项,该项目未曾组卷报批,对应的征地批复不存在……告知您申请公开的以上信息不存在。”但根据实施情况,该项目已经开工三四个月,道路即将修建到申请人所属房屋前,申请人认为该项目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动工,不仅违背常理,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不排除被申请人消极履行信息公开回复具体职责的可能,现请求贵府予以调查,依法保障申请人对涉案土地建设项目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守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的公开政府信息。”综上,被申请人消极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的答复不清晰、不准确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内容:“申请人系安徽省宁国市XX办事处XX号居民,在XX村村委会东北方XX农家乐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因‘XX快速路拓宽工程’建设将申请人户的房屋纳入了征收范围,为核实该升级改造项目的合法性,特申请书面公开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接到申请后被申请人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充分的查找、检索,在确定被答复人房屋所在土地涉及的“XX快速路拓宽工程”未取得立项、该项目未曾组卷报批、对应的征地批复不存在的事实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3﹞第11号)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答复期内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以上信息不存在,同时告知其“如有其它问题,可以咨询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科,联系电话:XX”及其他法律救济途径。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3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邮政EMS单号XX)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XX快速路拓宽工程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收到申请后,被申请人对2021年-2023年《宁国市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台账》进行查找,未找到申请人请求公开的XX快速路拓宽工程相关材料,另查明,申请人所称XX快速路拓宽工程项目未立项、未组卷报批。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查,申请人所在的土地涉及的“XX快速路拓宽工程”未取得立项,该项目未曾组卷报批,对应的征地批复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您申请公开的以上信息不存在。如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科,联系电话:XX,并于2023年10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国邮政EMS邮寄凭证、《宁国市2021年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台账》《宁国市2022年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台账》《宁国市2023年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台账》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资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被申请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有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2021年-2023年《宁国市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台账》进行查找,并未查找到申请人请求公开的“XX快速路拓宽工程”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该信息不存在,同时告知如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科及该科室联系电话并无不当。再次,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材料,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3年10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3﹞第1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3﹞第1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