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建[2003]787号),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级排污费收入中安排。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各司其职。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的审批,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省环保局:负责支持环保事业发展,促进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组织筛选项目,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并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由省环保局、财政厅根据上年度排污费收缴情况安排项目。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用于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主要适用范围:
(一)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清洁生产要求的污染源项目。
(二)环境保护基础科学研究,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指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三)区域性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七条 各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级的申报项目联合上报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属单位直接向省环保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八条 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项目。
第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根据最终确定的补助项目,联合下达专项补助资金文件,通知项目所在市、县的财政、环保部门。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财务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县财政部门拨付到企业;省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仪器设备购置按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申报项目的资金及财务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资金的日常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抓好项目实施(管理),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二)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除资金使用过程中重大事项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外,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不定期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撤消或终止,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理,并将专项资金已拨未用的部分如数上缴省财政。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及环保部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度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