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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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00Q/202402-00074 组配分类: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中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分配标准】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07 发布日期: 2024-02-07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00Q/202402-00074
组配分类: 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中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分配标准】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标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07
发布日期: 2024-02-07
【分配标准】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标准
发布时间:2024-02-07 15:55 来源:中溪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个人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0000元。

(一)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困难帮扶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职业病人医疗救助设起付线5000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设起付线20000元,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对低保对象、困难帮扶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为70%,对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为80%;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上述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合规住院自负医疗费、职业病人所患职业病及其并发症住院治疗的合规自负医疗费超出5000元部分按60%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合规住院自负医疗费超出20000元部分按20%比例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和接受脑瘫、听力语言障碍康复训练治疗的0-6周岁儿童按《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第一批)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41 号)文件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二)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宁国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可申请再次救助。当年再次救助仅限一次,且个人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仍维持一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