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1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2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3
|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职业健康体检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且有“接触放射因素类”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
政府定价。依据皖价费函〔2007〕17号、皖价费函〔2008〕18号文件。
|
行政相对人
|
|
4
|
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注:审批工作中只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政府定价。依据《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51号)。
|
行政相对人
|
|
5
|
对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消毒产品、血液制品等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抽检进行检测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
卫生健康部门涉及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有相应卫生检验能力并且取得资质认定的卫生检验检测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