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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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401-00026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司法局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26 发布日期: 2024-01-26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401-00026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司法局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26
发布日期: 2024-01-26
宁国市司法局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26 10:26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务公开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应在市政府门户网(政务公开网)进行信息公开的科室、各相关单位。
      第二条  司法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各科室、各处(局)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省委、省政府、宣城市委、宣城市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视台、宣城日报社、宣城市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宣城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三)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四条  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在正式发布前,应认真校对和审核;经审核后,信息方可在市政府门户网(政务公开网)上传,未经校对和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五条  建立健全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网司法局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发布实行“三级负责制”。
      (一)各科室、各处(局)是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人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不涉密。
      (二)各科室科长、各处(局)负责人是政务公开网信息发布检查和保密审核人员,负责二级审核,负责对发布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同时对本单位已发布信息是否有错别字、排版格式是否正确、更新是否及时、链接是否有效等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立即删除信息。
      (三)司法局分管负责同志是信息审核负责人,负责三级审核,对本单位公开信息进行三次审核、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报主要负责同志审核,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各科室、各处(局)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明确公开属性,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简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  建立完善的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归档制度。所有上传信息经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后,要做好制表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宁国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