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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307-00034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退休再就业如何认定用工关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21 发布日期: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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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退休再就业如何认定用工关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21
发布日期: 2023-07-21
【以案释法】退休再就业如何认定用工关系?
发布时间:2023-07-21 08:55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情】
       60岁的陈某到甲公司上班,在上班时间维修机械时不慎压伤右手,导致右环指受伤。后甲公司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劳动合同、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各一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同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经鉴定陈某致残程度为拾级。陈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申请,仲裁委员会以陈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诉至法院。
      【评析】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相当多的劳动者会选择再就业。再就业期间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各种矛盾如何处理,成为实践中的难题。
本案中,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因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与用人单位无任何关联,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但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认定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但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本案中,陈某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到甲公司处工作,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陈某接受甲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按时考勤,每月发放工资,加之陈某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足以认定双方形成特殊的劳动关系。后双方又签订劳务合同,现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判决甲公司给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811元。

       (来源    江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