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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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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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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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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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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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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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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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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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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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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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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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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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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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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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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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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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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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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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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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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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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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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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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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汪记糕点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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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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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UKG1T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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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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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3〕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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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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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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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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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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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587.5元;2、处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587.5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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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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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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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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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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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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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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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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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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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QQHBF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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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宗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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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3〕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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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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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黄耀、何琴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霞西镇石河村小舍组的吴宗晏经营的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有“可口可乐汽水”5瓶(生产日期:2022年1月9日,保质期:11个月)、“垂虹白醋味调味汁”4瓶(生产日期:2022年5月,保质期:12个月)正在销售,现场检查时,上述预包装食品都已超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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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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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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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可口可乐汽水”5瓶、“垂虹白醋味调味汁”4瓶;3.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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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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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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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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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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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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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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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领鲜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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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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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RUFFM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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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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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3〕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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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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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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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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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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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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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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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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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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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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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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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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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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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QR00K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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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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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3〕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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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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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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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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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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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预包装食品“冰糖麻饼”(共计100g)。二、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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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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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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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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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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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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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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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云松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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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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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083665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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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云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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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3]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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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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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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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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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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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48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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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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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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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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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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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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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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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陈虎母婴生活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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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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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8NC7B9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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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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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3]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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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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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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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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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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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Aptamil”(爱他美)奶粉1罐;2、并处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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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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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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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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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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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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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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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尚友豆制品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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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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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343843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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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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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3〕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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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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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混有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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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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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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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50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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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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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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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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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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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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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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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凯蒂家糕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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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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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T1YP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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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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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3〕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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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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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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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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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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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过期的烘焙装饰糖果、“和禾”牌烘焙装饰糖果各一瓶(详见《没收物品清单》);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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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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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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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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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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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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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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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璐璐日杂店(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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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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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8PN5L74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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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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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3]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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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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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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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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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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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2.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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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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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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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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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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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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