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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64753563W/202401-00128 组配分类: 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发布机构: 南极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社会安全预警信息】岁末年初高发!这些“花招”违法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11 发布日期: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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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发布机构: 南极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社会安全预警信息】岁末年初高发!这些“花招”违法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11
发布日期: 2024-01-11
【社会安全预警信息】岁末年初高发!这些“花招”违法了!
发布时间:2024-01-11 10:43 来源:南极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岁末年初
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
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也进入高发期
警惕下面这些违法行为

花招一
利用朋友圈 网上售卖烟花

商家如果在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不算违法。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包括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就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


花招二
打个网约车 加价运烟花
“同志,快帮帮我,我车上拉了几箱烟花,随时有可能爆炸!”1月3日晚,一名网约车司机主动向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报告,称有人通过网络平台打车,希望加价让他帮忙运输烟花前往外省。


接到信息后,黄兴镇应急办与派出所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核实。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该网约车属普通5座小汽车,后备厢里放有8件礼花弹、2个牛石烟花。镇应急办立即向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在县应急管理局和治安大队指导下,黄兴派出所对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并联系民爆公司进行安全转移。
从为利益而心存侥幸冒险运输烟花爆竹,到选择立刻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短短几分钟之内,该网约车司机如何做到幡然悔悟、及时改正?
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得知,原来该网约车司机接到货后,心里始终难以安宁,在开车前往高速入口途中,看到辖区内“打非治违”宣传标语,想到自身安全受到威胁,以及即将面临的法律制裁,他更加如坐针毡,遂选择将车停靠路边,主动向黄兴镇有关部门报告。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将对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进行深挖溯源,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花招三
私家车变烟花爆竹“摊位”
近日,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值班组在松雅湖儿童乐园附近巡查时发现,一男子正利用自家私家车后备厢“摆摊”,准备向路过群众兜售烟花爆竹。


值班组立即联系星沙派出所赶到现场,将正在售卖烟花爆竹的男子抓获。经清点,该私家车后备厢内共放有8个鞭炮,12个C级组合烟花。调查得知,该男子姓陈,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驾驶一台私家车到毗邻的浏阳市采购了一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至长沙县松雅湖景区一号口准备售卖。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专业民爆公司将该批烟花爆竹进行转运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该男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花招四
803件烟花爆竹藏身民房内
“这里有人在民房内储存烟花,太危险了,请你们赶快过来。”1月4日,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接辖区群众举报称,安沙社区存在非法储存烟花行为,安沙镇立即联系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执法局,一同到现场进行检查。


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在安沙北路一民房内发现大量烟花爆竹,经清点,该民房内共存有烟花爆竹803件,该民房位于集镇区域,周围全是住户,还有商店、理发店等门市,一旦燃烧或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为及时消除隐患,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该批烟花爆竹,并联系长沙县民爆公司进行安全转移。
据调查,该民房系娄某自家住宅,该批烟花爆竹存放的地点与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不一致,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目前,该案件已由县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

花招五
未在“核准地点”储存烟花爆竹
2023年12月26日,有群众举报称,湖南省长沙县金井镇湘丰村一门店存在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接报后,镇应急办、派出所与金井行政执法队立即赶赴现场核查。


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在门店后面的仓库内发现烟花爆竹32箱、“盘鞭”71条,仓库内没有任何消防设备,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的条件。经调查得知,该门店负责人余某于2023年9月21日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在金井镇新沙村枫树桥组。该批烟花爆竹存放的地点与许可证划定的地点不一致,属于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收缴该批烟花爆竹,并联系长沙县民爆公司进行处理。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花招六
超量储存烟花爆竹
2023年12月26日,湖南省长沙县北山镇应急管理办联合北山行政执法队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店展开专项行动时,发现新桥社区某烟花爆竹店内高高堆放着各种烟花爆竹产品。经核查,该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载明许可量为140箱,门店实际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共计282箱,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100%以上,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及时消除隐患,执法人员将超量部分的烟花爆竹转移至安全场所,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重要提醒!
在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
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
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
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问:烟花爆竹能否在网上进行买卖?
商家如果在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不算违法。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包括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就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

问:卖烟花爆竹需要办什么证?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问: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
“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量较大,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发也要担责。很多人会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
烟花爆竹等行为
危险性极大
以下这些不安全行为
一定要警惕!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