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路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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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19M/202306-00056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甲路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告
名称: 宁国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汇编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09 发布日期: 2023-06-09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19M/202306-00056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甲路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告
名称: 宁国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汇编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09
发布日期: 2023-06-09
有效性: 有效
宁国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06-09 11:22 来源:甲路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防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政策分类

 

措施类型

(大类)

政策类型

(小类)

牵头单位

咨询电话

监测对象

识别

监测对象识别标准及识别流程

市乡村振兴局

0563-4029859

就业帮扶

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

市人社局

0563-4017360

村级辅助性公益岗位补助

(各乡镇街道自行安排)

各乡镇街道

 

生产生活条件改善

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政策

市农业农村局

0563-4015103

智力帮扶

教育资助政策

市教体局

0563-4017983

健康帮扶

资助参保政策

市医保局

0563-4037662

医疗救助政策

市医保局

0563-4037662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

市卫健委

0563-4035026

住房安全帮扶

危房改造政策

市住建局

0563-4037079

社会兜底保障

城乡低保

市民政局

0563-4032346

特困供养(农村五保)

市民政局

0563-4032346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

市民政局

0563-4022065

临时救助

市民政局

0563-4032346

困难残疾人补贴

市残联

市民政局

0563-4023325

0563-4022006

其他

代缴养老保险政策

市人社局

0563-4012693




                                           监测对象识别标准及识别办法

(一)对象群体:全市所有农村人口。
(二)申请条件:防止返贫监测范围(2023年安徽省宁国市为年人均纯收入7900元)是判断能否成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收入参考。原则上,申请监测对象应具有农村户籍,且至少存在以下返贫致贫风险之一。
1.家庭唯一住房出现安全问题,家庭无力解决;
2.家里吃水遇到困难,家庭无力解决,包括断水超过1个月、水质有问题、取水距离较远(时间较长)等;
3.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长期慢性病等,医药费较高家庭无力负担;
4.家里学生上学开支较大,家庭无力负担;
5.家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收入大幅减少或支出大幅增加,影响了基本生活。
(三)申请方法
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以下方式申请。
1.找干部。向所在村(社区)申请;
2.打电话。拨打12317(12345)或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工作站电话;
3.一码通。手机扫描“一码通”申请(二维码附后)。
咨询电话:市乡村振兴局 0563-4029859




就业帮扶政策

 

一、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

(一)申领对象

跨省就业的监测帮扶对象。

(二)补助标准

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三)申请条件

稳定就业达6个月以上。

(四)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按户籍地,向所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后,报同级人社局、乡村振兴局共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确认;

3.审核结果能监测对象人口花名册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日无异议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对象的银行帐户。所需资金从所属地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申报材料

1.《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申报表》

2.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

咨询电话:市人社局 0563-4017360

 

二、村级辅助性公益岗位补助

各乡镇街道指导村结合辖区工作实际自行安排。



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政策

 

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政策指的是:未享受过改厕政策的农村常住农户,可向村委会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后,村委会根据当前工作进展,将其纳入合适年度改厕计划内,改厕项目可由农户自主实施或镇村实施,完工后统一组织验收。以前享受过改厕政策的或三年内无人居住、已经列入规划且三年内计划拆迁的农户不纳入改厕计划内。

补助对象:自主改厕农户或实施改厕项目的建设单位。

补助标准:改厕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当年奖补标准拨付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到乡镇(有明确项目支持的除外),乡镇根据当年奖补标准拨付到农户或建设单位。

咨询电话: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0563-4015103

 

 

惠残政策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政策

1.救助对象:我市持证且常年服用精神疾病治疗药物的困难精神残疾人

2.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享受1000元药费补助

3.申请流程: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购药发票等证明材料经残联审核后纳入救助范围。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1.救助对象:我市户籍0-14周岁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有康复、辅具矫形器及辅具器具适配需求的残疾儿童。

2.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享受15500元康复训练补助;免费适配矫形器和辅助器具。

3.申请流程:0-14周岁残疾儿童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专业机构的医疗诊断材料(三甲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宁国市残联提出申请经筛查后符合条件的,到定点机构康复机构训练。申请矫形器、辅具适配流程为有需要的肢体残疾儿童监护人到宁国市残联登记;经宣城市残联组织专家筛查、取型后,适配假肢矫形器和辅具。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具有宁国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80元/人/月,从20231月起执行。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具有宁国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补贴标准:80元/人/月,从2023年1月起执行。

四、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1.扶持对象: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2.创业扶持补贴: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为3000元。

咨询电话:市残联 0563-4023325

市民政局 0563-4022006

 

 


兜底保障政策

 

一、城乡低保

保障条件:凡持有宁国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低保待遇。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体包括:在监狱内服刑人员、户籍在一起,实际不是共同居住的、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或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等材料,证明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保障标准2022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农村705/月、城市720/(每年7月份调整),救助标准根据家庭实际人均收入实行差额补助,并实行分类施保。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身体状况,分成ABC三类, A类人员按其本人享受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B类人员按其本人享受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申请程序:1.申请。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乡镇(街道)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了解并评估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视情组织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拟批准的对象在所在村(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乡镇(街道)联审联批小组审查。

3.审批5个工作日内乡镇(街道)联审联批小组召开评审会,提出审批意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以及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等;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2套以上(含2套)商品住房或拥有其他商业、生产用房;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商品住房的(除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平均水平40);

3.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自主择校就读的;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5.生病或享受低保后自筹购房、建房或者装修住房的必要的维修和政策性救助除外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7.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8.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9.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10.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1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12.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13.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4.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15.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16.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二、特困人员供养

认定条件: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劳动能力主要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主要指收入总和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财产状况与低保政策等同)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下列情况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供养标准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每年7月份调整)

1.财政补助标准城市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为1065/·人;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为827/·人,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为732/·。以上标准不含基础养老保险、高龄补贴和土地收益金等。

2.照料护理标准:乡镇(街道)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715/月、半护理429/月、全自理57.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500.5/月、半护理286/月、全自理42.9/月。

申请程序:办理程序和不得纳入特困供养情形与低保等同

三、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覆盖全体有急难的群众,不针对特定人群,不受身份、户籍地申请限制,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因突患疾病需要紧急治疗,个人和家庭暂时无法支持或无力支持的;因自我创业失败、就业下岗,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基本医疗、基本居住子女就学(不含自费择校、出国留学等高消费教育)家庭成员一直残疾,造成个人负担的康复、护理等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申请程序:

支出型临时救助:由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低保、特困或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急难型临时救助:开辟快速救助通道,采取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的办法,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救助标准:

1.对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分档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救助标准控制在不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困难程度稍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低保标准4倍;困难程度较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低保标准6倍;困难程度严重的,救助标准控制不高于8000元水平救助困难程度特别严重的,由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金额。

2.对符合支出型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城乡统筹,与我市低保标准挂钩。

1因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给予一次性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具体根据个人自付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救助,其中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40%、城乡低保对象及困难户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30%、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20%,救助金额靠近取整。

2因就学导致生活困难。对子女就读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高校的孤儿、低收入家庭、残疾困难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3其他临时救助。经民政部门调查,确实存在其他特殊困难情形急需救助,但无法适用其他救助制度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原则上,一年内同一事由不能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但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提高临时救助标准或给予二次救助。

四、低收入人口

(一)低收入人口范围

1.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低保边缘家庭及防返贫监测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我市月低保标准1.5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重病患者的,标准可适当放宽至月低保标准的2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的家庭。防返贫监测对象是指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4.支出型困难家庭: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和低保边缘家庭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认定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低于我市年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

1.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的认定方式。

1)依申请认定程序与低保一样。

2)直接认定。乡镇(街道)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应当在做出不予最低生活保障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其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不高于我市月低保标准2倍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单人户家庭(除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对象外)可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的认定方式。

1)依申请认定程序与低保一样。

2)直接认定。乡镇(街道)在开展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符合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应当直接将其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保障对象

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 18 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含本科、研究生)、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 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年满 18 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含本科、研究生)、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 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 6 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保障标准

 2022 年 3 月份起,全市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为 1100 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为1510 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三)办理程序

1.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地级市(含市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审核)+市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级市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2)审核。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市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民政局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查验后报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研究确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及相关材料,直接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审批。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市民政局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四)资金发放

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市民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市民政局负责汇总整理,于每月25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

3.市民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拨至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直接拨付福利机构集体账户。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民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五)资金保障

市民政局、财政局要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供养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本地年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市民政局、财政局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督管理

1.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市民政局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市民政局要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监护、养育、心理和家庭环境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或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皖民务字〔2017〕169号)相关要求,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情况进行走访评估,并做好记录归档。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市民政局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和《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同时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或电子档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看)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周围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等材料;(5)市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和电子档案应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 18 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毒和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子女,自服刑、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解除强制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经评估后,具有养育能力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监护权被依法恢复资格的,自次月停发。父母重病的,未提供重特大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未提供地级市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检查报告)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6.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

7.加强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咨询电话:市民政局 0563-40323464022065

 

 

危房改造政策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等。

二、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另:宁国市本级财政配套补助1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另:宁国市本级财政配套补助0.4万元)。

三、程序流程

1.对象认定: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

2.严格审批程序坚持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规范危房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实行留痕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镇级政务公开栏公示。

实行现场核查制度:危房改造竣工后,组织验收。验收重点包括补助对象确定、工程质量、工程清单、旧房拆除及群众满意度等。

3.资金拨付:住建局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财政局进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支付时间为竣工验收后30日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

四、改造方式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也可因地制宜拆除重建。

积极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咨询电话:市住建 0563-4037079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

 

一、征缴标准

1.集中筹资期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宣城市内统一征缴标准。2023保障年度个人参保费用350/年,各级政府补助610/年,筹资总额960/年。

  

缴费标准

待遇享受期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含3个月)

350元/年

自出生之日起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后

350元/年

自参保缴费次日起

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

350元/年

自参保缴费次日起

当年动态新增的特殊群体

350元/年

自参保缴费次日起(可依申请追溯)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

350元/年

自参保缴费次日起

刑满释放人员自刑满释放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参加居民医保

350元/年

自参保缴费次日起

刑满释放人员超过3个月的申请参加居民医保

960元/年

自参保缴费次日起

 2.非集中筹资


二、待遇保障

(一)门诊保障待遇

1.普通门诊

普通门诊(宁国市域内)

合规费用报销比例(%

报销限额

单次限额(元//日)

年度限额(元/人)

55

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限额20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限额30

150

2.“两病”门诊

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在本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55%

门诊报销同时患有两病,支付限额累计为850//年。

两病支付限额含普通门诊统筹报销限额

3.大额门诊报销

一个参保年度内,所患疾病不属宣城市居民医保慢性病规定病种范围的患者,个人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医药费用核算后达到3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0%予以报销,封顶额3000/年。

(二)门诊慢特病

1.常见慢性病(49种)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年度限额

200

省内60%

省外50%

2500/年,每增加一个病种,年最高限额增500元,最高限额4500


2.特殊慢性病(21种)

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省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起付线设定为2000/年,报销比例65%,保底报销比例45%。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1次起付线。

特殊慢性病(21种)

序号

病种

序号

病种

1

再生障碍性贫血

12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2

白血病

13

心脏冠脉搭桥术后

3

血友病

14

慢性乙型肝炎

4

恶性肿瘤

15

慢性丙型肝炎

5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

16

肌萎缩侧索硬化症

6

器官移植术后

17

骨髓增生性疾病

7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18

精神障碍

8

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19

生长激素缺乏症

9

肝硬化

20

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10

肝豆状核变性

21

尼曼匹克病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3.慢特病认定程序

取消纸质慢性病证。


办事材料:

1.身份证或社保卡;

2.《宁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绿色通道无需填写);

3.申请病种相关材料(病历、化验单、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记录等)。

办理流程:

本地确诊。参保人员线上申报:通过微信、支付宝、皖事通进入“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小程序,点击“慢性病申请”,上传病历材料后,由后台进行审核,参保人可在“门慢门特申请进度查询”中查询办理进度。医疗机构受理:申请人携带申请病种相关材料在市内四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宁国市人民医院、宁国市中医院、宁国健民医院、宁国骨科医院)进行认定,由医疗机构医保科受理、组织专家鉴定。符合办理标准的由医保科将相关材料上传至门诊慢性病网上鉴定系统并建立台账。

异地确诊。异地就医的慢性病参保对象可携带异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资料在医保中心市民之家前台办理慢性病登记。经审核、复核、审批通过后,享受慢性病待遇。

③“绿色通道。低收入人口慢性病办理开通绿色通道。乡镇(街道)代办材料提交至医保中心审核工作室,经审核、复核、审批通过后,享受慢性病待遇。

(三)住院保障待遇

1.普通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如下


住院保障待遇

区域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年度限额

一级及以下

二级

三级市属

三级省属

一级及以下

二级

三级市属

三级省属

25万元

市内

200

500

700

1000

85

80

75

70

市外省内

400

1000

1400

2000

80

75

70

65

省外

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

60%


2.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

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报销额度实行累计封顶,封顶线25万元。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政策

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累计报销。

 

人员类别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起付线

分段报销比例(%

年度限额(万元)

0-5万元以内

5-10万元

10-20万元

20万元以上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

0.75万元

65

70

80

85

上不封顶

普通居民监测人口

1.5万元

60

65

75

80

省内30省外20(不叠加计算)

(五)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政策

1.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2.救助范围

①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及门诊慢特病特殊病医疗费用。

资助参保:

人员类别

特困人员

低保对象

返贫致贫人口

监测对象

个人缴费资助标准

100%

80%

70%

50%

3.医疗救助水平

①基本救助: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程序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救助:对特困人员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80%;对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75%;返贫致贫人口年度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超过部分救助70%;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救助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救助50%;年度救助金额最高5万元。

②倾斜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5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按照5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金额最高5万元。

③依申请救助:按照户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确定的程序,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给予相应救助。

咨询电话:市医保 0563-4037662

 


教育资助政策

 

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1.救助对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补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3.申请流程: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初审-学校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提交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到教体局-通过银行将资助资金划到学生家庭个人账户。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救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补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

3.申请流程:学生申请班级初审班级公示学校评审学校公示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提交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到教体局下拨资金到学校通过银行将助学金划到学生资助卡。

三、中职国家助学金

1.救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2.补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

3.申请流程:学生申请班级初审班级公示学校评审学校公示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提交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到教体局下拨资金到学校通过银行将助学金划到学生资助卡。

四、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1.救助对象:普惠性幼儿园在读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2.补助标准:1000/年。

3.申请流程: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幼儿园初审-幼儿园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提交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到教体局通过银行将资助资金划到学生家庭个人账户。

咨询电话:市教体 0563-4017983

 

代缴养老保险政策

 

对象群体:全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 49 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困难群体。市财政每年按 200 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咨询电话:市人社局 0563-4012693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

 

1.服务对象:市区域内户籍居民和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户籍居民。

    2.签约服务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等三个方面。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服务及个性化需求延伸服务等进行组合,设计可供居民自主选择的多种类型服务包,进行打包服务。

3.费用支付途径。居民自付费用由村级医疗机构代收,并及时上交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其中:当年享受低保的残疾人、易致贫返贫的残疾人及65岁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签订相应残疾人有偿服务包,居民自付费用由市残联支付;②根据低收入人口的服务需求及人群属性,选择签约基础服务包或有偿服务包,并免收有偿服务包签约服务费,免收费用由卫健委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中予以补偿;③计划生育特殊对象中 65 岁以上老年人、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慢病高危人群、慢阻肺及脑卒中患者等人群签订有偿服务包,并免收有偿服务包签约服务费(其中计生特扶对象签约服务费由人口健康基金项目代缴,40-48周岁之间未纳入特扶的计生特殊对象签约服务费由市计生协社会关怀项目代缴),其他人群签订无偿服务包

咨询电话:市卫健委0563-4035026

 

备注:以上各项政策均为现行标准,政策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