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溪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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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33014637M/202312-00062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汪溪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汪溪街道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22 发布日期: 2023-12-22
索引号: 11341702733014637M/202312-00062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汪溪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汪溪街道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22
发布日期: 2023-12-22
汪溪街道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22 10:36 来源:汪溪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应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五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街道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与街道栏目进行公开;街道在党群服务中心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供群众查阅;对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时以新闻发布的形式公开。 

 

各村、各办公室除网上公开外,还可以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公开栏、触摸屏等形式或利用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将其职责内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