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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农药) 罚〔 2023 〕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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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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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瑞然生物药肥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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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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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瑞然生物药肥科技有限公司有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农药生许〔皖〕0010,生产地址: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宜黄线旁外环东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程安);
租赁位于宁国市港口开发区的安徽冠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厂房准备从事农药生产,当事人在申办《农药生产许可证》过程中,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规定,于2023年,7月18日、8月14日使用1号设备进行了生产(试生产),于8月9日使用2号设备进行了试生产。依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和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之规定,因当事人瑞然公司管理不善,使7月18日试生产的一批次氨化料于7月28日进行了造粒后进行分装并完成包装,生产了0.975吨“75%草甘膦颗粒剂”产品,其包装与瑞然公司从河沥厂区拖运至瑞然冠宝厂区暂存的1吨“75%草甘膦颗粒剂”完全一致,超出了为申办《农药生产许可证》取得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的要求。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人民币21450元,违法生产设备为包装生产设备1套(包装机1台、封口机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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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生产设备、违法生产的农药、
罚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四、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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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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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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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于2023年12月29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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