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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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6475761XE/202309-0012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宁农(渔)罚〔2023〕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5 发布日期: 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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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宁农(渔)罚〔2023〕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5
发布日期: 2023-09-05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宁农(渔)罚〔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9-05 19:02 来源: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备注
吴李根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019 宁农(渔)罚〔2023〕2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2023年3月28日14时整至16时40分,吴李根、汤金辉( 司法机关拟以非法捕捞水产品对其定罪处罚)二人各使用1把投射叉刺耙刺,以投射的方式作业,在港口湾水库塘里水域实施捕捞。吴里根捕捞渔获物鲫鱼1尾计0.37千克,汤金辉捕捞鲤鱼10尾计23.44千克,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罚款 1.没收渔获物鲫鱼1尾计0.37千克(已由司法机关处理);
2.对吴李根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3.没收渔具投射叉刺耙刺1把及鱼包1只(已由司法机关处理)。
0.400000 2023/9/5 202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