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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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311-00069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3年10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01 发布日期: 2023-11-01
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311-00069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3年10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01
发布日期: 2023-11-01
市场监管局2023年10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3-11-01 17:12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备注
安徽味同斋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MA2UENN547 储文 宁市监处罚〔2023〕4-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生产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没收违法所得 3 0.22425 2023/10/7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润福商业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00336391199T 冯建萍 宁市监处罚[2023]9-52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9.9元; 1 0.00099 2023/10/7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宁国市宁泉生鲜大卖场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PU2LW8N 朱国文 宁市监处罚[2023]9-74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1、警告; 0.3 0.016 2023/10/9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处以3000元的罚款,合计3160元,上缴国库。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R5YJ7T 胡铁光   宁市监处罚〔2023〕8-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2023年8月20日,我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投诉人称其2023年8月18日在“鸿门天天乐超市”购买的面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日,保质期120天,购买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胡伟、何琴对当事人(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被投诉食品“复兴德奶酪包”在售,生产日期:2023年3月2日,保质期:120天,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现场核查时当事人货架上“复兴德奶酪包”重量共计1.49千克均已超过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复兴德奶酪包”1.49千克; 0.3 2023/10/12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宁国市津园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RBH93N 王业明 宁市监处罚〔2023〕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卫龙“亲嘴烧”食品16袋;2、没收违法所得2元;3、处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002元),上缴国库 0.5 0.0018 2023/10/20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杰斯酒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W7E2J4J  张浩 宁市监处罚〔2023〕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过期的“农夫山泉”牌茶兀(青提乌龙茶)、“农夫山泉”牌茶兀(柠檬红茶)、“农夫山泉”牌水溶(西柚汁饮料)各一瓶(详见《没收物品清单》);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 0.0021 2023/10/20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王强干杂商贸行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QGDTXE 毛建华  宁市监处罚[2023]9-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五十三条 销售不合格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罚款;警告 1: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0.3 2023/10/17 2099/12/31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