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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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55631526X5/202305-00189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83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29 发布日期: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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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83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29
发布日期: 2023-05-29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8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5-29 09:34 来源:宁国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周继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人社局对事实劳动合同认定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办理工作领导组,明确了承办分管领导和承办科室(二级机构),认真研究了建议内容,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就有关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一、签订书面劳动劳动合同的法定性和必要性

劳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处于关键位置,其决定着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劳动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相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

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企业可推行电子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推行电子劳动合同有利于建立诚信守法用工环境,降低企业运行和员工管理成本,提高劳动合同档案管理效率,降低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有效避免因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引发的各种问题,是营造诚信用工生态,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我市自2022年开始试行电子劳动合同签订推广应用工作。企业可以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gjy.ah.gov.cn/)—安徽省电子劳动合同企业入口办理电子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具体操作流程可在人社局网站下载安徽省电子劳动综合服务平台用户手册,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联系我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联系方式0563-4013745。

三、稳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2022年,我局在宁国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一改两为”为抓手,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的,以为民办实事为落脚点,围绕矛盾争议调处的工作中心,为全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全面更优质的工作保障。

(一)坚持预防为先,靠前服务有深度。编印《宁国市新办企业规范用工指引》,旨在通过服务问答、用工指引等形式将劳动用工政策融入企业开办和日常管理,指导企业防范风险、规范用工。持续开展“全省百名仲裁员服务千家企业”活动、“和谐同行”千户企业培育行动、送法进基层等活动,积极探索更加高效的服务方式,由“定点服务”向“动态服务”转变,重点向中小微企业倾斜,提供“上门一对一”用工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补缺堵漏,筑牢依法用工、合规管理意识。

(二)坚持调解为主,创新方式有力度。坚持“重调解、慎裁决”原则,建立健全“预防在先、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柔性调处机制。在“调解优先”、“一案四调”基础上,强化措施、创新举措,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前哨”作用。

欢迎代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监督我市人社工作,我们将切实履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采取多种形式指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积极化解劳资纠纷,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招商、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市人社工作!

办复类别:A类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联系人: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王海峰

联系电话:0563-4013745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