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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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60X/202311-0002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2023年10月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01 发布日期: 2023-11-01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60X/202311-0002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2023年10月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01
发布日期: 2023-11-01
2023年10月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发布时间:2023-11-01 16:32 来源: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备注
王生龙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3239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3〕14号 非法转让土地 将坐落在中溪镇夏林村八组的宅基地进行非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转让土地款人民币5万元。 5 2023/10/24 2099/12/31
刘辉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3213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3〕16号 在非法转让土地上建房 未经批准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建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两 层砖混结构主体房和一层砖混结构的厨房和餐厅,建筑面积279.86平方米) 2023/10/24 2099/12/31
宁国市方塘乡人民政府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1341702003256386K 汪先志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3〕21号 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 方塘乡政府于2018年在方塘乡葛村村4组建设的方塘乡水厂及2016年在方塘乡潘茶村4组建设的双村水站,均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的情况。 方塘乡政府于2018年在方塘乡葛村村4组建设的方塘乡水厂及2016年在方塘乡潘茶村4组建设的双村水站,均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的情况。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共计1513平方米,分别退还至葛村村村委会及双村村村委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包含方塘水厂及双村水站管理用房、蓄水池、仓库、膜过滤车间、消毒车间等建筑物,合计建筑面积277.4平方米,均为单层砖混结构建筑。 3、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处罚标准,处罚款15130元。 1.513 2023/10/24 2099/12/31
宁国市宁墩镇人民政府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134170200325652X0 胡永兵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3〕13号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建设水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版)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其他-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1620.1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4945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5元的处以罚款,计24725元。 2.4725 2023/10/27 2099/12/31
宁国市胡乐镇人民政府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13417020032563436 汪书洲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3〕17号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建设水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其他-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胡乐镇鸿门村66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6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所有硬化设施。2、对非法占用660平方米的土地,其中耕地264平方米,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2640元;一般农用地396平方米,按照5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1980元;共计罚款4620元。 0.462 2023/10/31 2099/12/31
宁国市云梯畲族乡人民政府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1341702003256562G 钟晓晋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3〕20号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建水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2004版)的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其他-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砖混结构泵房建筑面积282.6平方米、其他附属物55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798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处以罚款,计7980元。 0.798 2023/10/30 2099/12/31
宁国市南极乡人民政府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1341702764753563W 彭飞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3〕22号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建水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其他-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1、对永宁集镇占地建设的水厂总面积为0.3486公顷(3486㎡),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额为34860元;对南极村占地建设的水厂总面积0.0118公顷(118㎡),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180元;对梅村村占地总面积0.0377公顷(377㎡),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额为3770元,三处违法占地建设总计罚款额为39810元。 2、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处水厂)3981㎡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物面积详见各勘测定界图)。 3、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981㎡。 3.981 2023/10/29 2099/12/31
宁国市中溪镇人民政府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1341702003256300Q 戴曹君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3〕18号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建水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2004版)的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其他-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砖混结构泵房、水池及过滤设备31.8平方米,水站土地硬化80.2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11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5元的处以罚款,计560元。 0.056 2023/10/30 2099/12/31
宁国市仙霞镇人民政府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1341702725543467L 刘丹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3〕24号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建水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其他-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仙霞镇仙霞村749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49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所有硬化设施。2、对非法占用749平方米的土地,其中耕地264平方米,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2640元;一般农用地396平方米,按照5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1980元;共计罚款4620元。 0.462 2023/10/30 2099/12/31
宁国市万家乡人民政府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13417020032564742 张伟佳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3〕23号 未经批准,擅自占地 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自来水厂和水站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四条规定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其他-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1、责令退回非法占用土地。共计2524m,退还到万家村村委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水厂建筑面积378.6m,详见勘测定界图)。 3、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自来水厂合计2524m,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以罚款,总计25240元。 2.524 2023/10/30 209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