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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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415Y/202309-00085 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回应关切 |同样被辞退,为啥有人赔N,有人赔2N?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25 发布日期: 2023-09-25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415Y/202309-00085
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回应关切 |同样被辞退,为啥有人赔N,有人赔2N?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25
发布日期: 2023-09-25
回应关切 |同样被辞退,为啥有人赔N,有人赔2N?
发布时间:2023-09-25 14:46 来源: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N”代表着什么?


N是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一种方式,用来指代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N+1”中的“+1”指的是什么?



N+1中的“+1”也就是俗称的“代通知金”,指的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在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外,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N”指的是什么?


2N指的是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二倍金额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N”)?


(一)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三)单位经济性裁员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劳动合同终止的

18.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19.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20.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的;

2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4.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5.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6.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N+1”?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赔偿金(“2N”)?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之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是经济补偿的二倍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支付2N+1的情况?


法律规定中并不存在”2N+1“这种赔偿方案。代通知金只有在单位无过错合法解除时,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才需要支付,2N是违法解除赔偿金,二者无法并存。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5.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16.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17.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12种情形: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9.用工单位被撤销,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续订的,用人单位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如果劳动者提前主动提出不愿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劳动者都同意续订,但是用人单位提出的续订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如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且提出的续订条件维持或者高于原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满意不愿意续订的,则用人单位无责,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不接受调岗而离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调岗不具有合理性,或调岗后员工利益严重受损,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单位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以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员工需注意:(1)不要递交辞职申请书。(2)取得公司调职的书面文件,用资料来说明公司的做法,你可以拒绝公司的调职通知,并说明理由。(3)保存好以前的绩效考评,以及一些量化的指标,作为胜任工作的凭证。


试用期辞退有赔偿吗?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间内经常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认为劳动者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试用期录用条件的制定首先应合理合法,用人单位同时应提供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且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