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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311-00002 组配分类: 价费咨询投诉处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10月价费咨询投诉处理情况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06 发布日期: 2023-11-06
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311-00002
组配分类: 价费咨询投诉处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2023年10月价费咨询投诉处理情况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06
发布日期: 2023-11-06
2023年10月价费咨询投诉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3-11-06 15:20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0月份全市共接群众价格咨询、举报、投诉5件,市长热线5件。 
      10月份主要调查处理5件: 
       一、1人反映“刘先生来电反映,通过中通快运物流从宁国市发往江苏,该物流发出时已支付600元运费,现还需付款100元,导致该物流一直停滞,认为不合理来电投诉。”问题1件,回复如下:来电内容没有明显的涉嫌价格违法,主要是物流定价、收费高低问题,普通物流价格未进入《安徽省定价目录》,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消费者自主选择,建议双方协商确定运输价格。自主定价行为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二、1人反映“车主反映,其在东风路228号停车场停车不到10分钟收取停车费20元,现来电投诉收费过高。”问题1件,回复如下:投诉人所投诉的停车场地属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查看停车现场,停车场地入口位置有道闸,入口有停车收费20元告示,被投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三、1人反映“某小区业主反映,因二手房翻新,物业公司要求收取电梯使用费200元及装修押金1000元,来电人表示只是翻新,已交物业费,不应另交电梯使用费,咨询改收费依据。”问题1件,回复如下:电梯使用能耗费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收取,已实行“一费制”管理;装修保证金是民事担保行为,不属价格法律法规管理范围。由业主委员会和所聘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据约定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职能,无设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职能。
       四、1人反映“霍先生来电反映,将车辆停放在南桥农贸市场旁边的市政公司门卫收费5元,停车费且未提供发票,现来电投诉。”问题1件,回复如下:该场所是临时停车场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运营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并明码标价。自主定价行为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职能,无设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职能。
       五、1人反映“张先生来电反映,其本人在宁国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停车15分钟,停车场收费5元,不认可现来电投诉。”问题1件,回复如下:根据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3号)文件精神,地下停车位可以收取租金和临时停车费用,对收费标准有异议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