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价费咨询投诉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3-10-07 09:37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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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全市共接群众价格咨询、举报、投诉2件,市长热线2件。
9月份主要调查处理2件:
一、1人反映“小区业主来电反映,整个小区停车收费涨价,从原来1000元涨至1560元,认为不合理,来电求助。”问题1件,回复如下:根据宁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3号)文件精神,地下停车位产权属开发商的可以收取租金,收费标准190元/辆•月、全年2280元;人防工程车位(库)不得出售,产权所有人可以出租,停车收费标准 160 元/辆•月、全年1920元,并可上浮不超过20%。对收费标准有异议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
二、1人反映“来电人反映,其车辆停在某酒店,20分钟未到被收取10元停车费,认为价格不合理,来电投诉。”问题1件,回复如下: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查看停车现场,停车场地入口醒目位置陈列有停车明码标价公示牌,实行停车收费公示。根据公示牌“20分钟内免费,超过20分钟小型车10元/辆、过夜车辆50元/辆”的收费标准,收费10元未超过酒店自主制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皖价服〔2016〕102号)文件精神,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因此,被投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