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宁国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8月14日
宁国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22〕15 号 ) 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 升基本养老服务水平,切实满足全市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 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全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 年,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 机制健全完善,机构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社区养老基础普遍 提升,居家养老质量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使全市所有老年人都能够获得方便、及时、优质、高效的基本养老服务。
三、主要任务
( 一 ) 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 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 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宁国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见附件) ,明确服务项目、对象、 内容、标准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根据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服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分类分层次为所有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 建立精准服务响应机制
3.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按照国家、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开展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参考依据。 申请政府养老服务补贴 (含购买服务项目) 、入住政府运营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需进行评估,其他老年人依据其意愿进行评估。 (责任单位:民政局)
4.建立主动发现机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并提供相关统计调查数据。 (责任单位:统计局) 依托市级大数据平台,推进人口基本信息、婚姻信息、社保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残疾人证件信息、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保 障信息等跨部门数据的归集共享。 (责任单位:数据资源局,配 合单位:公安局、人社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残联等) 通过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养老服务政策咨询、 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信息。 (责任单位:民政局, 配合单位:公安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数据资 源局等)推进我市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困难、失能、 高龄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 “政策找人、服 务上门”。 (责任单位: 民政局)
5.实施村 (社区) 老年人探访关爱。依托村 (社区) 养老服 务站 ( 中心) 、 乡镇 (街道) 社会工作站等, 向高龄、独居、空 巢、 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精神慰藉等探访关爱服务,周探访率实现100%。支持基层老年协会、 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 (责任单位: 民政局、卫健委、住建局)
6.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推动残疾老年人在待遇享 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 (责任单 位:残联、民政局、住建局)
( 三 ) 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7.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和护理补贴政策,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依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护理补贴,补贴形式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主。 (责任单位: 民政局) 按照省统一部署,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责任单位:医保局) 鼓励乡镇 (街道) 为老年人购买健康、 意外保险提供支持。 (责任单位: 民政局)
8.强化资金保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统筹给予支持,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财政局) 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 。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责任 单位: 民政局)
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继续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到2025年,全市培训养老护理员不少于 600 人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积极参加各级 “最 美护理员”评选活动。强化养老机构社工专业化建设,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 (责任单 位: 民政局、人社局) 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定期发布 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 (责任单 位:人社局、民政局) 鼓励职业技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按 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责任单位:教体局、人社局) 鼓励对 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 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根据其技能等级发放差异化岗位津贴。 (责任单位: 民政局)
10.落实优惠扶持政策。优化调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责任单 位:民政局) 建立民政、税务部门共享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机制,落实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税务局、民政局) 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 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责任单位:发改委) 社会办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费、 医疗 费等补助转入,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 接收政府供养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 中、重失能失智程度服务补助标准分别上浮 30% 、50% 、100%以上。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四 ) 增加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11.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推进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市、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责任单位: 民政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新建城区和居住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改造,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同步交付。新建城区和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 30 平方米、单 体面积不低于 350 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纳入规划设计条件中。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改委、民政局) 制定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到2025 年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 老服务。 (住建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民政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
12.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各乡镇 (街道) 要综合考虑区域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床位需求,聚焦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 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合理确定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规模下限,做好规划建设和保运转等工作。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抚恤优待 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积极推进失能老年人集中托养,将条件较好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敬老院) 以及市级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 务。 (责任单位: 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推动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国家及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开展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加大现有公办养老机构改造力度,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 鼓励增设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优化现有公办养老机构结构,整合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设置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单元。充分发挥市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作用,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实现失能特困供养人员集中照护。合理确定和落实特困供养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待遇,通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适当倾斜等方式,建立与岗位绩效、职业技能水平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鼓励特困供养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各乡镇 (街道) 在推进敬老院社会化运营过程中,要将床位入住率纳入运营合同和绩效考核内容。到2025年底,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 60%以上;评定为一级至二级服务等级的乡 镇 (街道) 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为二级至三级服务等级的县级 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均达到 80%以上。 (责任单位: 民政局,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4.培育优质供给主体。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开展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完善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支持以市场化原则按需购买养老服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扶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 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努力培育和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养老服务品牌。 (责任单位:民政局、 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 五 ) 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质量
15.丰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结合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功能定位,不断完善乡镇 (街道) 、村 (社区) 两级养老服务站 ( 中心) 日间照料等照护服务功能,提供助餐、助洁、助浴等服务,逐步构建定位精准、功能互补、方便可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责任单位: 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创新服务模式,探索“物业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 就近提供老年供餐、探视走访等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民政局、 住建局)
16.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每个乡镇 (街道) 配置不少于1 个老年食堂,同时扩大农村老年助餐服务供给。依托养老服务机构、 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等设施增加助餐配餐功能。2023 年,新增城区老年食堂 10 个、农村老年助餐点 10 个。 到 2025 年底,通过分年度组织实施,建设覆盖城乡、布局均衡、 方便可及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 (责任单位: 民政局,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7.增强居家养老照护能力。 实施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培训计划,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脱贫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条件的参训人员, 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人社局、民政局) 对纳 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继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 龄、失能、残疾等困难老年人。2023 年,完成不少于 255 户特殊 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居家适老化市场发展。 (责任 单位: 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8.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加强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重点对坡道、楼梯、 电梯、扶手等公共建筑进行改造。 (责任单位:住建局) 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市 场监管局、残联) 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精简业务办理要件和流程,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责任单 位:数据资源局)
四、工作要求
( 一 ) 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 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机制的作用,统筹协调处理养老服务重大政策问题,推动基本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落地落实。
(二) 加大考核激励。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 考核、 民生工程考核事项。市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定期评估监测,建立养老服务年度绩效评价常态机制。
( 三 ) 加强综合监管。按照养老服务监管职责分工,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落实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的防范、监测、预警和及时移送责任,强化对无证小养老院等不规范经营行为整治、查处,依法 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发展。
( 四 ) 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各乡镇 (街道) 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多视角、多渠道、多形式的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和法律法 规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氛 围。培育和树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典型,充分调动各方 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总结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经 验做法,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水平。
附件:1. 宁国市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2. 宁国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1
宁国市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发改委、教体局、公安局、 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 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管 局、统计局、 医保局、数据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消 防救援大队。
附件 2
宁国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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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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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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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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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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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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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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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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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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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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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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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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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义务
人,或其法定赡养抚义务人无履
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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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 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 、 办理丧葬事宜 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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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 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城乡特 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 护理、全自理 3 档。分散供养特困人 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 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 工资标准的 35%、20%、3%,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 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 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50%、30%、4%,全 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
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
2
|
集中供养
|
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 务机构 ,提供基本生活条 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 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 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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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
|
社会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按照《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办法》执行。
|
民政局
|
民政局、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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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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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
5
|
经济困难
老年人养
老服务
|
养老服务补贴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分年度、分年龄段,根据省、 宣城市覆盖面要求,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 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补贴标准不低于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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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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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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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适老化改造
|
经济困难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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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年度逐步为分散供养特 困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中 的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 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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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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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 老化改造。 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 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 议清单》 ,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 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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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民政局、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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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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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康复辅具
|
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
|
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失 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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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的低收入老年人,根据残疾类型,免 费配发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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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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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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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 的残疾老年人
|
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残疾等级在四级 以上 (含四级) 、纳入低保 的残疾老年人,提供困难残 疾人生活补贴;残疾等级被 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 疾老年人,提供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执行《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等规 定。
|
民政局
|
民政局、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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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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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低收入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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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认定生活不能 自理的 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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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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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定为轻、 中、重度失能的经济困 难老年人,实行差异化补贴,原则上 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 项补助条件的从高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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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民政局、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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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老年
人养老服
务
|
优先享受机构养 老
|
计划生育特殊家 庭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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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住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执行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等 规定。
|
卫健委、民政 局
|
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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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孤老、生
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
抚对象) 保障项目
|
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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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 法定赡养人 、 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 属、病故军人遗属及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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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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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集中供养、 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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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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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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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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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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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困难老年 (有特殊贡献 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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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特困、高龄独居、重 度残疾、计划生育失独、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居家养老困难老年 (有特殊贡 献的老年人 ) 到老年食堂 (助餐点) 就餐均有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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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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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每人不低于 2 元就餐补助,每天 补助不少于 1 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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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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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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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支持服 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 自理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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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 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 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 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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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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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 1 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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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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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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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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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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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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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 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 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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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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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每周探访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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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卫健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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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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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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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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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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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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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条件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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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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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 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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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财政 局
|
人社局、财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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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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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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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待遇享受年 龄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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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 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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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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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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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财政局
|
人社局、财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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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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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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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休闲优待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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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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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观 公 园 、 公 共 博 物 馆 ( 院 ) 、公共图书馆、文化 馆 (站 ) 、美术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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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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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 、公共博物馆 ( 院 )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 (站 ) 、 美术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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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局、住建 局、城管局
|
文旅局、住建局、 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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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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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助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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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到助餐点就餐均有 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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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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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餐不低于 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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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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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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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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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日间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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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开 展老年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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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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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一次性 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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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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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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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型老
年人服务
和优待项
目
|
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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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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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
关爱服务
|
新建城区和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 于 30 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得低于 350 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 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购置、 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得低 于 20 平方米标准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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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发改
委、自然资源
规划局、民政
局
|
住建局、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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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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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老年人就医服务。
|
关爱服务
|
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实 施进 一步便利老年人就医举措的通 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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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
|
卫健委、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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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宜居环境建 设
|
提升城乡基础设施无障碍 建设水平。
|
关爱服务
|
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 “十四五”实 施方案》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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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卫健 委、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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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卫健委、 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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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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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有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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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市、县、乡、村四级老 年教育体系的服务网络。
|
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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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宁国市老有所学行动实施方案》 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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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体局
|
教体局、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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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健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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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场馆向老年人群 体提供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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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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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宁国市快乐健身行动实施方案》 等规定。
|
教体局
|
教体局
|
25
|
智慧助老
|
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 碍改造。
|
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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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常用的网站和APP 推出大字体、 大图标、语音引导、 内容朗读等适老 功能。广泛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 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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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局、人社 局、教体局
|
经信局、人社局、 教体局
|
26
|
普惠型老
年人服务
和优待项
目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65 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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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65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 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 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 况评估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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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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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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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民政局、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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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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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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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提供 1 次健康管理服 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 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 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 1 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 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 保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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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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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当年度中央、省级财政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清算文件和《基本 卫生公共服务规范 ( 第三版 ) 》及相 应技术方案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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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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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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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乘坐城市公共交 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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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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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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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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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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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运局
|
交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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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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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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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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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 嘱公证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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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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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 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 指导意见》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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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
司法局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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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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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8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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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 30 元,按月发放 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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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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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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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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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
优惠扶持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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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享受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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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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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建、租赁经营且手续齐 全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 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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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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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 50 张以下 的,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 4000 元的一 次性建设补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 数在 50 张以上 (含 50 张 ) ,给予每 张床位不少于 5000 元的一次性建设补 助;对租赁经营其合同期在 5 年以上 的养老机构 , 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 1000 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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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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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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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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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
优惠扶持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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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享受床位运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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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周岁及以上 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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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 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 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数给予 运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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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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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入住老人轻、 中、重失能失智程 度, 以每人每月 300 元、400 元、600 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原则上收住自理 老人不给予运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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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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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各乡、 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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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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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享受承接政府转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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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供养的 保障对象,给予购买养老服 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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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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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标准将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生 活、 医疗费等补助转入,并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600 元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接收政府供养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服 务补助标准分别上浮 30%、50%、10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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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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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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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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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
构税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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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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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税收优 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 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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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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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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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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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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