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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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11708013U/202309-00014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上级解读】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反垄断法普法常识十问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15 发布日期: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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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上级解读】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反垄断法普法常识十问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15
发布日期: 2023-09-15
【上级解读】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反垄断法普法常识十问
发布时间:2023-09-15 09:42 来源: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垄断企业和经济部门?

我国《反垄断法》平等适用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经营主体。考虑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兼弱势产业,《反垄断法》第 69 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除此之外,不存在对特定行业或国有企业的例外适用。

二、企业间的默示共谋行为是否被禁止?

是。默示共谋也称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反垄断法》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均明确该行为属于垄断协议,原则禁止。

三、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 22 条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四、《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经济体外,其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国内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企业?

是。我国《反垄断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五、我国《反垄断法》是否允许经营者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发表意见,就并购导致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作出合理解释?

是。经营者可以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发表意见或者作出陈述,若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原则被禁止,但考虑到经营者集中兼有积极和消极影响,允许经营者自我举证以充分发挥经营者积极性。

六、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将面临怎样的处理?

未依法申报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 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如经营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不服,有什么救济渠道?

经营者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对于垄断行为,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是。《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可直接起诉垄断者,并依法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九、除市场监管总局外,其他机构是否有反垄断执法权?

否。我国反垄断执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授权或者委托负责部分垄断行为监管执法,其他机构没有反垄断执法职责。

十、经营者是否可以线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

是。市场监管总局已于 2022 8 1 日正式上线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该系统集合了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法规制度、申报流程、审查流程,实现申报端”“委托端查端数字化交互,经营者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线上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