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304-00148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3年3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4-03 | 发布日期: | 2023-04-03 |
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304-00148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市场监管局2023年3月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04-03 |
发布日期: | 2023-04-03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宁国市好宜佳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WR1QD1E | 宁国市好宜佳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邓建忠 | 宁市监处罚[2022]7-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2022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国市港口生态工业园区内安置房西区1幢1015号的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店内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在其货架上的1袋“甄好”曲奇(净含量15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1袋“达利园”瑞士卷(净含量20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04月28日,保质期6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务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甄好”曲奇(净含量150克/袋)和1袋“达利园”瑞士卷(净含量200克/袋)。 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2023/2/24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T8N935A | 彭高荣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彭高荣 | 宁市监处罚[2022]7-26号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2022年12月2日,我局接到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1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2022年11月14日在当事人处抽检的豆腐干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李宣强、刘飞雄于2022年12月5日依法将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C2234188134254989)和检验报告(No:TWJS22112206)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签字确认,未申请提出复检。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 罚款、没收非法财务 | 没收违法所得44元,罚款5000元,合计5044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4400 | 2023/3/1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RY7X9E | 娄爱玲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娄爱玲 | 宁市监处罚〔2023〕8-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 2023年1月9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龙湾分局执法人员在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霞西小娄百货商行(娄爱玲)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特好剥山核桃(水煮炭烧,净含量:400克)2袋、手剥山核桃(奶油味,净含量:400克)1袋,上述两种预包装食品包装袋上均未标注生产商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等资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特好剥山核桃(水煮炭烧)2袋、手剥山核桃(奶油味)1袋; 3.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1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040元,上缴国库。 |
0.104000 | 2023/2/27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乐美惠生活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PR92P34 | 宁国市乐美惠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张议梦 | 宁市监处罚〔2023〕2-08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5000元。 | 0.500000 | 0.001200 | 2023/2/24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伟祥生鲜商贸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U42R31Y | 宁国伟祥生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 蔡伟 | 宁市监处罚〔2023〕1-12号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2023年1月9 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宁国伟祥生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所得238元 | 0.023800 | 2023/3/7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西林综合商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TU657 | 宁国市西林综合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储国华 | 宁市监处罚〔2023〕7-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胡玉美”蚕豆辣酱4瓶; 3、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4000 | 2023/3/3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林桂青百货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R6B87 | 宁国市林桂青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林桂青 | 宁市监处罚〔2023〕7-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力诚”牌玉米热狗肠13包; 3、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1300 | 2023/3/3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U0C6E | 张国胜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张国胜 | 宁市监处罚〔2023〕5-3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警告;2.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水阳特产吴氏豆腐干”12袋;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双汇”牌汇福来蒸煮淀粉肉肠25根;4.罚款人民币6500元,上缴国库 | 0.650000 | 0.004875 | 2023/3/6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GA625 | 梅林辉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梅林辉 | 宁市监处罚〔2023〕5-4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警告;2.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水阳特产吴氏豆腐干”3袋;3.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 0.150000 | 0.000750 | 2023/3/6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NNKXX1N | 周朝刚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周朝刚 | 宁市监处罚〔2023〕5-5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警告;2.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水阳特产”吴氏豆腐干10袋;3.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 0.150000 | 0.002000 | 2023/3/6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小吴日杂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C6A9B | 宁国市小吴日杂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吴冠胜 | 宁市监处罚〔2023〕5-6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成英”牌霉苋菜梗5盒;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2000 | 2023/3/6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家美菜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WUBXH2R | 宁国市家美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黄家美 | 宁市监处罚[2023]9-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2023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宁国市染坊路法姬娜欧洲城B2幢1单元1005、1006号的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香飘飘”黑糖双拼奶茶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2杯“香飘飘”黑糖双拼奶茶;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1000 | 2023/3/10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李氏鲜骨汤面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NFNN451 | 宁国市李氏鲜骨汤面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 | 李命秀 | 宁市监处罚[2023]9-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宁国市钓鱼台路半山澜溪地20幢1单元1002号的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储物柜内存放的1袋“农民伯伯”农家锅巴包装袋上的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对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依法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 | 罚款 | 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 0.150000 | 0.000250 | 2023/3/16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红红小吃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NBPEQ2C | 宁国市红红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周春红 | 宁市监处罚[2023]9-1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 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宁国市钓鱼台路半山澜溪地19-2幢1001号的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伊利”安慕希希腊风味酸奶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 罚款 | 罚款2100元,上缴国库。 | 0.210000 | 0.003000 | 2023/3/16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培龙木材加工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3AN64 | 宁国市培龙木材加工厂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刘培龙 | 宁市监处罚〔2023〕8-6号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 2023年1月11日,我局收到市民通过“12345市长热线”投诉反映在宁国市215省道瓦窑铺“新农村超市”购买的手剥山核桃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标号。接到投诉当天,我局执法人员胡伟、何琴对当事人位于宁国市竹峰办事处瓦窑村的超市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舌尖上的中国手剥山核桃2袋。经现场查看当事人所销售的该商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材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舌尖上的中国手剥山核桃2袋; 3、没收违法所得40元; 4、罚款1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1040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0.004000 | 2023/3/10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八零一九烧烤火锅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NE1LM5W | 宁国市八零一九烧烤火锅店经营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 张再娣 | 宁市监处罚〔2023〕8-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 2022年12月14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宁国市八零一九烧烤火锅店(张再娣)加工日期为2022年12月8日的羊肉串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2023年1月3日我局收到该批次羊肉串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NGSPCJ025,检验结论为:1、所检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样品检出猪源性成分和羊源性成分。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5日予以送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3.罚款3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300元,上缴国库。 |
0.300000 | 0.030000 | 2023/3/13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P370T | 王志国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王志国 | 宁市监处罚〔2023〕1-10号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 | 2023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国检集团安徽拓维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场所正在销售的红枣蛋糕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当事人经营的红枣蛋糕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 2、处罚款5000元; 3、以上罚没款合计5144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14400 | 2023/3/16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安徽味同斋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UENN547 | 安徽味同斋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 | 储文 | 宁市监处罚〔2023〕4-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 经营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1137.6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6137.6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113760 | 2023/3/23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燕津中式快餐(章沿虎)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NYPTG18 | 宁国市燕津中式快餐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章沿虎 | 宁市监处罚〔2023〕4-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2023/3/23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R5DY6K | 程敏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程敏华 | 宁市监处罚[2023]5-10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雪花”牌啤酒2瓶,“海天”牌香醋4瓶,“海天”牌特级草菇老抽(酿造酱油)2瓶,“垂虹”牌白醋味调味汁10瓶;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7700 | 2023/3/17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RAU77J | 胡荣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胡荣明 | 宁市监处罚[2023]5-1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安琪”牌甜酒曲(甜味型)10袋和“芬格欣”牌麦丽素豆乳味(代可可脂牛奶巧克力制品)2桶;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3200 | 2023/3/17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稻花香风味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TEWC2J | 宁国市稻花香风味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胡敏 | 宁市监处罚〔2023〕2-14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安井”奶香馒头1袋,“祖名”小油豆腐1袋(已开封) 2、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2300 | 2023/3/21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徽菜园饭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WTMPT4P | 宁国市徽菜园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庆翠华 | 宁市监处罚[2023]2-15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的“海天”牌味极鲜1瓶(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1000 | 2023/3/21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醉徽轩私房菜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WW2QL7N | 宁国市醉徽轩私房菜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陈超 | 宁市监处罚[2023]2-19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过期的“海天”牌柱侯酱1瓶(详见《没收物品清单》);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0700 | 2023/3/21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QPHL44 | 曹胜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曹胜秀 | 宁市监处罚[2023]9-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2023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小店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畅霖老冰糖、海天海鲜酱和金贝芙鲜蛋糕销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畅霖老冰糖1袋、海天海鲜酱1瓶和金贝芙鲜蛋糕1袋; 2、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1700 | 2023/3/20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南站天天乐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THM25F | 宁国市南站天天乐超市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吴世菊 | 宁市监处罚[2023]9-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 我局于2023年2月9日接到李旭阳的举报,反映在宁国市南站天天乐超市购买的山核桃包装上标注的QS对应的生产厂家与粘贴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不一致 。经核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违法所得225元,上缴国库。 | 0.000000 | 0.022500 | 2023/3/17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傣纪风情小吃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NTBWB42 | 宁国市傣纪风情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李者那 | 宁市监处罚[2023]9-1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2023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宁国市钓鱼台路半山澜溪地12幢1-1006号的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好益多”发酵酸奶饮品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瓶“好益多”发酵酸奶饮品; 2、罚款2100元,上缴国库。 |
0.210000 | 0.001000 | 2023/3/20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源味私房菜半山澜溪地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U50TE4F | 宁国市源味私房菜半山澜溪地店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袁荣翠 | 宁市监处罚[2023]9-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2023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宁国市钓鱼台路半山澜溪地12幢1001-1003号的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的冷藏柜内的“祖名”百姓豆腐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盒“祖名”百姓豆腐;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0200 | 2023/3/22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功夫煎饼开发区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PA0TE8D | 宁国市功夫煎饼开发区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许毓贤 | 宁市监处罚[2023]9-1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 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宁国市钓鱼台路半山澜溪地综合楼1001号的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间操作台上有1袋已拆封“麦菽菽”甜味豆浆粉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法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袋已拆封“麦菽菽”甜味豆浆粉;2、罚款2100元,上缴国库。 | 0.210000 | 0.001000 | 2023/3/21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孝毅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P1X5NXB | 宁国市孝毅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龚清坤 | (宁)市监罚字〔2023〕7-8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盒柿饼和8袋“舌尖爱”板烧肉脯。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1800 | 2023/3/23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黄家大院饭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QR1688E | 宁国市黄家大院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黄晓中 | (宁)市监罚字〔2022〕7-25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好人家”香辣龙虾调料。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0.200000 | 0.000500 | 2023/3/17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涵玲批发超市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TT6WQ8W | 宁国市涵玲批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夏美玲 | 宁市监处罚[2023]9-1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麻辣香锅调味料、十三香麻辣鲜调味料和卫龙风吹海带销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麻辣香锅调味料2袋、十三香麻辣鲜调味料3袋和卫龙风吹海带5袋; 2、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5100 | 2023/3/28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林府家宴农庄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W1QU90L | 宁国市林府家宴农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朱爱琴 | 宁市监处罚〔2023〕2-10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雨润”牌美味盐方(熏煮香肠)1根,“王守义”十三香 2盒; 2、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1000 | 2023/3/23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润业私房菜馆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NQ6NC5G | 宁国市润业私房菜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王军 | 宁市监处罚[2023]2-14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X&E”青芥末(复合调味酱)1盒“珍选”肥牛黄汁”(复合调味料)1袋; 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2290 | 2023/3/23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张记烤鱼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N96613T | 宁国市张记烤鱼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蒋旭 | 宁市监处罚[2023]2-18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祖名”牌豆腐3盒,“双汇”美味盐水香肠7根;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2210 | 2023/3/23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郑姐粑粑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PPRJP9G | 宁国市郑姐粑粑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郑元红 | 宁市监处罚[2023]2-17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龙鱼”牌芝麻香油1瓶(详见《没收物品清单》);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1690 | 2023/3/24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宁国市陈记小吃店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2TLPJK4Y | 宁国市陈记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陈嘉敏 | 宁市监处罚[2023]2-21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牌味极鲜1瓶(详见《没收物品清单》);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0.500000 | 0.001000 | 2023/3/24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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